离婚房产纠纷管辖权法律怎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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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离婚房产纠纷的管辖权,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无固定住所,则向常住地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住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向被告长时间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确保了案件能在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地方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房产纠纷管辖权法律怎么规定

一、离婚房产纠纷管辖权法律怎么规定

关于离婚房产纠纷的管辖权法法规

关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其具体规定为:此类案件应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如若被告并无固定住所,则需前往被告的常住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倘若被告的住址与经常居住地并不统一,那么须向被告的长时间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请求审理此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离婚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我们将提供以下几种处理方法供您参考:

首先,若一方在结婚前已经购置了房屋,并且支付了全部房款,可以被认为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对方并无可争辩的权利进行分割。

其次,若婚后所购置的房产,双方并未有任何特别的约定,且也并非是一方父母因赠与而给予一方子女的权益,此时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具有平等分割份额的合法权利。

再次,如果在结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其中一方支付了首付款并记在了另一方名下,然后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义务,那这处房产的所有权便属于拥有首付款的一方,然而共同偿还的部分则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应对婚姻伴侣做出补偿。

此外,当涉及到父母出资购买的住房时,大致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若婚后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他们的子女名下,这个时候,父母的投资可以理解为对他们子女单方面的赠与,也就是说,该房屋归他们子女所有,不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第二,若是婚后父母选择部分出资购买房屋,并将所有权登记在他们的子女名下,剩余的房款可能需要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来支付。

这种情况下,出资的父母无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他们无法决定将此房产赠送给自己的子女,并将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为了公平起见,这个房产被视作夫妻的公共财产,父母部分出资可能被认为是对夫妻的借款或者赠与。

第三,婚后,某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某一房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对方的名字之下。

按照惯例,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当时书面承诺或者声明,证明父母在出资时有明确说明是赠送给子女的配偶,否则该出资行为一般会被看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第四,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某一房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夫妻两人共同的名字之下。

这个时候,房子应该视为夫妻的公共财产;

第五,如果在结婚之前,双方父母就有所金属,购买的房产所有权登记在他们的子女名下。

那么到了实际操作层面,这样的投资应该算作各自主张的单身子女的个人赠与。

换句话说,如果双方用这些赠与的钱去购买其他资产的行为就是他们的个人行为。

最后,当在婚后,双方父母选择共同出资购买房子,并且所有权登记在他们各自子女的名下,情况就会变得比较复杂。

这个房产的归属通常被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这个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希望以上的阐释能帮到您,祝愿您生活愉快!《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离婚房产纠纷起诉法院怎么判

在处理涉及离婚及房产争议案子中的判决时,往往是受到众多复杂因素所左右的。在通常场景下,法官们会依照如下的原则来做出裁决:首先,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即若该房屋属于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在此婚姻期间所得之共有财产——通常是按照平等等分的方式予以处置;然后,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及其母亲的权益原则,以此来确保他们在这起纷争中所可能遭受的生活冲击尽量降到最低;其次,无过错方原则,若是在这起事件中有一方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行为,那么其在房产分配中原有的权力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最后,公平原则,即在作出最终判决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状况,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在每一个具体的事例中,法官们都会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的考量: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的购置时间、资金来源、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双方在这个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程度等。对于那些正处于离婚及房产争议中的人们,我们给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尽可能地收集并提供充足的证据,例如购房合同出资证明等相关文件;第二,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理解自身在这场诉讼中所拥有的权利;最后,请务必注意,每个事例的具体判决结果都将取决于事例本身的具体情况。

关于离婚房产纠纷的管辖权,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无固定住所,则向常住地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住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向被告长时间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确保了案件能在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地方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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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管辖是指人民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基层人民作第一审,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作第一审。另外,在审判实践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作第一审;经济纠纷的诉讼单位虽属地区、省辖市以下,但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中级人民也可以作第一审。
二、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如果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这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于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等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注册登记地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以下八方面的内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理。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等的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住所地人民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等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持定的人民管辖,其他人民无权管辖.专属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规定这两方面的专属管辖,排除了其他对这两类案件的管辖权。
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管辖,又称为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有以下要求:当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协议管辖,其他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仅限于五个,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协议管辖不仅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要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的,其约定无效;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凡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加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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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最近弄不懂一个问题哦,就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管辖的问题。我也不太懂这个的意思,请问可以解释一下么?谢谢
[律师回复]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82号《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 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 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
  此复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 〔1985〕京高法字第82号
  最近,本市宣武区法院收到一件房屋承租人请示出租人修缮房屋的起诉,原告肖承志所承租的房屋座落在宣武区广外椿树拐2号,被告即出租人袁振海的 户籍和工作地均在贵州省都匀市112厂。宣武区法院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转贵州省都匀市法院。该院认为:房屋在北京,又将案件退回宣武区法院(宣 武区法院已受理并趁被告来京出差之际调解结案)。与此同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待来访中,也发现有上述类似情况,由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户籍地不一致, 石家庄律师咨询。所涉及的两个区、县法院之间认识分歧而互相推诿管辖。如苗义诉袁继信收房一案,被告袁继信承租原告苗义的房屋两间,该房座落在东城区东四五条北巷4号,而 袁的户籍地和居所地均在朝阳区。原告因被告转让房屋和欠租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请求收房自用。朝阳区法院让原告向房屋所在地的东城区法院起诉;东城区法院认 为被告户籍在朝阳区应由朝阳区法院管辖让原告仍找朝  阳区法院(后已由中级法院指定朝阳区法院管辖)。石家庄律师咨询。
  出现以上管辖上的推诿,除系个别干部的工作作风上的问题以外,主要是对类似以上房屋租赁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 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 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 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 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石家庄法律咨询。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 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 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理由是,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房屋租赁纠纷不 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 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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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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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动产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关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的管辖问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然而,关于此处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这一笼统概念如何理解,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一切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都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而不能把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鉴于不动产纠纷非常复杂,如果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不仅可能造成现实中审理案件的不便,且有悖专属管辖设立的初衷;国外的通行做法也并未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专属管辖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是仅将不动产物权纠纷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在1995年12月8日作出的《关于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中,认为该案虽然涉及房地产,但案件纠纷是纯粹的给付货币的债务纠纷,由双方约定管辖并无不当,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通过这个《通知》也可以看出最高院也倾向于不能笼统地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是要分清该纠纷的本质究竟是不动产物权纠纷还是仅仅是因该不动产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故此,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除了实质涉及物权的纠纷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外,如果并非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而仅仅是因该不动产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约定管辖而排除专属管辖。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之规定,不动产所在地大多数情况下均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因此而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不动产受理该纠纷并非基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而是基于当事人合意约定由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专属管辖的类型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它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不动产一般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乃至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河流、滩涂等。不动产诉讼常常需要进行勘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便于对案件审理。另一方面,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也便于对不动产进行保全和执行。不动产中的土地又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因此,将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通行的做法。 (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港口作业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管辖。在港口作业中,一方面会因为装卸、驳运等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会因违章作业等行为损坏港口设施或造成其他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引起侵权纠纷。这两类纠纷都由港口所在地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当遗产有多处且分布在不同辖区时,还需要区分主要遗产和非主要遗产,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属于海事专属管辖的案件有: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 (3)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管辖。
合伙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合伙纠纷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出资协议履行地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股东出资纠纷的表现很多:虚假出资纠纷、逾期出资纠纷、出资不足纠纷、抽逃出资纠纷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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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管辖权规定在哪?
遗产纠纷管辖权由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财产分割时间的期限一般为三年,从继承人知道遗产继承开始计算,对于遗产的继承要求了遗嘱的内容真实,那么就会一直拥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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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无效纠纷管辖的管辖是怎样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辖。 涉及的财产不多,如完全没有协议离婚的可能,那么诉讼离婚是唯一的选择,一般按件收取律师代理费的话,离婚案件需要6-8千元。分居时间七个月,如诉讼对方不同意离婚,可能一审不判离,还需过六个月再提讼。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另外,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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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合同纠纷由哪个管辖机构管辖
[律师回复] 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纠纷,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如果无法自行解决,最后都会向提讼。那么,到底应该向哪个呢是不是随便就可以呢 一、合同纠纷由哪个管辖合同纠纷是诉讼实践最为常见的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的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是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和案件相关事实与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管辖。法律作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合同纠纷的主要事实及证据通常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而合同履行地常常是案件事实、证据比较集中的地方,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双方通常在合同中加以约定,若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以确定。 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实践中确定合同纠纷管辖的难点,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理解和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履行地以当事人约定为准。除有例外,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履行地都以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作为履行地。 2、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是否可以作为管辖的依据,则区分情况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的,则此合同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则该履行地可以作为管辖的确定依据。 3、实践中还会遇到大量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则应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因为,合同性质不同,履行地的确定也就存在差别。 4、合同的名称与合同所涉权利义务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合同的权利义务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并由此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如果按照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确定合同性质的,则应结合合同名称和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来判定合同性质,如果合同名称与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以合同名称来确定合同性质,进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由于合同纠纷案件既涉及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问题,也涉及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问题。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时需注意很多问题。在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时,首先应当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协议管辖的约定以及该协议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因此,建议合同当事人在约定管辖事宜时,请律师协助,避免因约定无效引发纠纷。
货运合同纠纷纠纷管辖地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货运合同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托运人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货运合同可分为铁路货运合同,公路货运合同,水路货运合同,航空货运合同,管道货运合同等.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即收货人,收货人有时不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肯定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无管辖权。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只适用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管辖当事人可选择的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选择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托运人或货物凭证持有人可以请求货物运输合同中如下具体内容的变更或解除: 1、要求解除合同,由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2、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 3、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即变更收货人。托运人并非可随时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其请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时间应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如果承运人已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则货物运输合同已履行完毕,失去了变更和解除的必要和可能。对承运人因变更和解除所遭受的损失,托运人负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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