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是否要求事前约定
受贿罪是否要求有事先的约定
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事实进行判断。若事先并无任何相关协议或承诺,那么仅在事后表达感谢之情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也未涉及到贿赂犯罪。
然而,如果明确知晓自己正担任着为受贿者或行贿者提供中间服务的角色,甚至积极推动贿赂交易的达成,那么在事后接受行贿者给予的金钱作为回报,便构成了贿赂罪,这无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取保候审期间能不能外出
在取保候审程序中,被取保候审者仍享有自由活动的权利,但需得到公安部门的许可才能进行外出活动。
同时,对那些已经经过法院审判定罪并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被捕嫌犯和被告人来说,未经执机关的手续批准,他们不能擅自离开原居住地所在的市区或县城,否则将面临已支付的保证金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的惩罚。
对于这类应予逮捕的罪犯,倘若发现其患有重病,或是怀孕期内、哺乳婴幼儿的妇女,抑或是罪行相对轻微之人,都可考虑实行取保候审的措施。
这是一项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权益的同时,也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严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受贿罪是否公开开庭
受贿罪事件通常会遵循公开审判原则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然而,在某些特定事件中,由于需要考虑到守护国家秘密、尊重个人隐私权以及维护商业利益等法定因素,或者若事件的公开审理将导致对涉案人员正当权益产生严重损及,那么法院亦有权决定该事件实行非公开审理操作。实际上,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是否举行公开开庭审理将根据事件所呈现的具体情节与现行法规要求进行裁定。对于关心相关事件进展的公众或相关人士,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正式渠道获得相应的知情权利。
受贿罪是否要求有事先约定,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事先无相关协议或承诺,仅事后感谢不构成受贿。但若明知自己为受贿或行贿者提供中间服务,积极促成贿赂交易,事后接受金钱回报则构成贿赂罪,属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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