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怎么算损失金额标准
如何在盗窃罪中计算损失金额的标准
关于盗窃罪中“盗窃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应当根据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首先,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必须要有确凿且扎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若是在无法确定其真实价值的情况下,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参照作案时以及当地同类型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以下所述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为单位分别进行计算:
第一,对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应按照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位进行计算;若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则按照国家定价进行计算;而对于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则需按照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进行计算。
第二,对于生产领域中的产品,成品的价值应按照上述第二点的规定进行计算;而半成品则可参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第三,对于单位及个人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应按照购入价进行计算;
然而,如果作案当时的市场价高于原购入价的话,那么就应该按照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位进行计算。
第四,对于农副产品,应按照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位进行计算;而对于大牲畜,则应按照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位进行计算。
第五,对于进出口货物、物品,应按照上述第一点的规定进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
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
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二、盗窃罪是结果犯么
1、盗窃罪属于典型的结果犯类型。这是因为,结果犯概念强调的是由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共同构建而成的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性。在符合结果犯定义的案件中,其既遂标准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行为,同时还必须产生完想的犯罪后果。如果缺失这种危害结果,那么该犯罪在客观方面便无法被认为是完全的或是完备的构成要素。结果犯中的所谓“结果”,实际上是指那些有形的、可以进行量化测量的具体有害后果,它们与犯罪的本质属性保持一致。例如,我们所熟知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以及诈骗罪等等都属于此类犯罪。在一般的情况下,只需要出现法定的结果—即非法获取并享有他人的财物,就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2、行为犯则属于另一种不同于结果犯的类型,它关注于通过完成特定的危害行为来印证犯罪客观要件是否完备的标准。在这类犯罪中,只要行为人已成功完成了刑法所规定的相关犯罪行为,那么根据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可判断犯罪事实已经成型,犯罪即视为既遂状态。值得注意的是,在行为犯的定义下,其既遂要求并非必然涉及到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后果。相反,它仅仅基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完成特定的行为来判定。然而,尽管行为犯中的行为在开始时并未立即宣告完成,而是需要经历一定的实施过程、到达适当的程度后,方可被认定为行为的最终完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罪怎么争取不起诉
在涉及到对盗窃案件的裁决中,争取不起诉的条件需要全面地考虑诸多元素。首要的考量是,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若是相对轻微的,例如其侵占的财物数量有限或者并没有引发严重的不良影响等等,这便有了些许辩护的可能。紧接着,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认错、是否有实际行动向受害者表达诚意,是否积极弥补自己的过错,这都是判断是否能够得到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除此之外,行为人是否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也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而在此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上述各个方面,为当事人谋求最小程度的法律制裁。然而,如果证据确凿且犯罪情节严重,那么争取不起诉的可能性将会降低。
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数额需根据确凿证据确定被盗物品价值。无法确定时,参照当地同类物品价格计算。商品按市场零售价或国家定价、指导价计算;产品按成品价或半成品折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按购入价或市场价计算;农副产品、大牲畜按市场中等价计算;进出口货物按市场零售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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