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故意伤害罪判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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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黑社会性质犯罪中的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依据伤害程度而定。轻微伤处三年以下刑罚;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根据案情严重程度,依法判定刑罚。
黑社会性质故意伤害罪判几年

一、黑社会性质故意伤害罪判几年

黑社会性质犯罪中的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在判定犯有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应当承受何等程度的惩罚时,主要依据其对受害者所造成的不幸伤害进行判定。具体地说,可以将此类案件分成三个级别:如果仅仅导致受害者轻微受伤,则应判处被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处罚

如若导致受害者身体严重受损,即构成重伤,那么被告就需要接受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处罚;倘若被告的行为导致受害者失去生命,或者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使受害者遭受严重残疾,那么被告就必须面临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判多久,法律怎样规定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应判处何种刑罚这一问题,在此,我将以简洁明了的方式进行阐述与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组织、指挥或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需面临没收个人财产的惩罚;如果有较积极的参与,包括策划、运作等方面的贡献,则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此类情形,既有权另处罚款,也可以执行没收财产的处罚;至于那些仅仅是参与其中的人,应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相应的罚款。此外,由境外黑社会组织派遣至中国境内发展其组织成员的,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若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是纵容其从事非法犯罪活动的话,无论情节如何,均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违法行为在前述种类之外,还可能触犯其他罪行,此时就要根据数罪并罚的理论来予以惩治。此罪主要是依照行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指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或者参与了这个组织,那么哪怕他们没有后续的犯罪行为或造成任何犯罪后果,原则上都已经构成了犯罪,应当得到法律的追究并立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的怎么判

涉黑集团性质犯罪情节较轻的量刑,应依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损害程度予以决定。通常而言,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甚至剥夺政治权利等惩处。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诸多因素均需纳入考量范畴,例如组织规模大小、组成人员构成情况、犯罪活动发生次数及性质恶劣程度、对社会公共利益所带来的损害等等。此外,对于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亦将依法给予相应宽大处理。值得强调的是,涉黑集团性质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稳定,因此,法律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相当严厉。最终的量刑裁决仍须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黑社会性质犯罪中的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依据伤害程度而定。轻微伤处三年以下刑罚;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根据案情严重程度,依法判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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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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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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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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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所谓包庇,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的一切庇护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其中、既应包括掩饰性质的组织的性质,帮助其隐匿、毁灭违法犯罪证据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还应包括为他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向他们通风报信、替他们说情、游说等一切妨害有关部门查办、惩处、打击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既应包括利用职权、地位、影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也应包括没有利用上述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
所谓纵容,是指行为人放弃、背离其职责范围内阻止、抑制、查究、惩治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放纵、容忍他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负有一定的打击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的神圣职责,如果他们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这一职责,对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漠视无睹,置若罔闻,放纵容忍,便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纵容与单纯的知情不举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负有一定的打击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为前提的。单纯的知情不举,如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知道一性质的组织犯毒品的罪行但未予举报等,尚未进人我国刑法调整领域,不能定罪。
本罪系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而不论其情节轻重,危害结果如何。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仍应依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以不认定为犯罪为宜。
包庇性质的组织和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犯罪活动。
是本罪客观构成要件的两种表现形式,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若同时实施,仍应以一罪论处,而不能实行并罚。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若对性质的组织进行包庇,或者放纵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应以该其他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中国和中国会议的各级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也不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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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行为。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弃己责,与性质组织相互勾结,或者向其屈服低头,放任甚或助成他们危害国家、社会和民众,还将造成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国家机关预防、遏制、惩治性质组织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管理活动的侵害。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所谓包庇,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的一切庇护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其中、既应包括掩饰性质的组织的性质,帮助其隐匿、毁灭违法犯罪证据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还应包括为他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向他们通风报信、替他们说情、游说等一切妨害有关部门查办、惩处、打击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既应包括利用职权、地位、影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也应包括没有利用上述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
所谓纵容,是指行为人放弃、背离其职责范围内阻止、抑制、查究、惩治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放纵、容忍他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负有一定的打击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的神圣职责,如果他们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这一职责,对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漠视无睹,置若罔闻,放纵容忍,便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纵容与单纯的知情不举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负有一定的打击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为前提的。单纯的知情不举,如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知道一性质的组织犯毒品的罪行但未予举报等,尚未进人我国刑法调整领域,不能定罪。
本罪系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而不论其情节轻重,危害结果如何。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仍应依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以不认定为犯罪为宜。
包庇性质的组织和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犯罪活动。
是本罪客观构成要件的两种表现形式,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若同时实施,仍应以一罪论处,而不能实行并罚。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若对性质的组织进行包庇,或者放纵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应以该其他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中国和中国会议的各级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也不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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