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罪之刑罚并罚原则研究
对犯有贪污罪行与受贿罪行的被告进行数罪并罚时,应对其所犯数罪的总和刑期以下,以及其中最高刑期中最高刑期以上的部分,予以酌情判断后选定具体的执行刑期。
然而在此过程中需注意,对于判处管制的情况而言,其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三年;而对于判处拘役的状况来说,其最高刑期则不可超越一年。
至于判以有期徒刑的情况,若其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那么其最高刑期便不得超过二十年;反之,若其总和刑期已达三十五年或以上,那么其最高刑期也只能限制在二十五年以内。《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罚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贪污受贿罪会判几年
受贿罪,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权力实施向别人索取财物,或者是非法收取他人财物,进而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犯罪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充分利用其职权限定的权力,即凭借其职位上主导、负责或者办理某项公共事务的权限及其有利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可以构成为受贿罪,即便受贿所得的是他人贿赂的财物。
然而,倘若要判定为受贿罪,那么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同时这个利益必须真实存在,且已经现实化。
另外,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流活动中,有违国家规定,收取各类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并将其占为己有的行为,一旦被调查证实,将按照受贿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贪污受贿罪多少钱判刑
贪污受贿罪的刑法裁量基准主要依据于涉及的总金额以及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通常来说,如果贪污受贿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存在其他重大情节,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外加罚金的刑事责任;如果贪污受贿金额达到了巨大范畴甚至更严重者,那么将面临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可能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而对于那些贪污受贿金额极其庞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情节的罪犯,他们将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罚,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在这个过程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这几个关键概念的具体标准,则由相关法律解释进行明确规定。除此之外,法院在对贪污受贿案件进行量刑时,也会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积极退赃等多种因素。
贪污受贿罪并罚时,应酌情确定执行刑期,在数罪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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