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未遂辩护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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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敲诈勒索罪未遂的辩护词撰写过程中,首要步骤应为明确表示对相关人员的敬意与尊重;应当详细阐述敲诈勒索未遂的具体情况,务必要让事实得以充分呈现;如果有任何减轻刑罚或不认为其构成犯罪的理由,亦须明晰地表述出来;请您亲自签署并确认辩护词的真实性。
敲诈勒索罪未遂辩护怎么写

一、敲诈勒索罪未遂辩护怎么写

敲诈勒索罪未遂辩护文书应如何撰写

在敲诈勒索罪未遂的辩护词撰写过程中,首要步骤应为明确表示对相关人员的敬意与尊重;

其次,应当详细阐述敲诈勒索未遂的具体情况,务必要让事实得以充分呈现;

再者,如果有任何减轻刑罚或不认为其构成犯罪的理由,亦须明晰地表述出来;

最后,请您亲自签署并确认辩护词的真实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致他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一种复合型的客体,既包括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同时也危及其他人士身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层面上,罪犯往往采取威胁、胁迫、恐吓等人性剥夺手段,逼迫被害人不得不交付财产;

在这过程中,罪犯会采取多种方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其中就包括了威胁、恐吓、引诱、欺诈等。

3.本罪的实施者和受害者均并非特定身份要求的人群,所有公民都可能成为此罪的主体,但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不具备行如此罪的能力。

4.从犯罪心态而言,本罪属于直接故意的犯罪形式,罪犯唯有在明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会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前提下,才能构成此罪;

此外,罪犯必定怀有非法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意图和决心。《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罪立案金额怎么计算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涉嫌犯罪金额之立案门槛,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性规定,各地根据各自地域范围内的经济发展动向与社会治安环境特点,有权自主决议并实施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执行的具体量化数值标准。从普遍意义来看,敲诈勒索公私财产价值在人民币两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便符合了启动刑事事例侦查程序所需满足的立案标准。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务过程中,判断一起事例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要素,不应仅限于人民币的价值数量,还需全面权衡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手法是否恶劣、给受害方带来的不利影响等诸多复杂因素。若不幸遭受敲诈勒索侵袭,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以有效捍卫,建议您务必及时向当地公安机构报案,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在敲诈勒索罪未遂的辩护词撰写过程中,首要步骤应为明确表示对相关人员的敬意与尊重;应当详细阐述敲诈勒索未遂的具体情况,务必要让事实得以充分呈现;如果有任何减轻刑罚或不认为其构成犯罪的理由,亦须明晰地表述出来;请您亲自签署并确认辩护词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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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或者胁迫等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客观上,行为主体还应当满足特定的行为构造: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主体或者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胁迫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 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只要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不管敲诈勒索是既遂还是未遂,都满足了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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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敲诈勒索别人,现在被抓了,不肯认罪,让我帮他辩护,应该怎么写敲诈勒索的无罪辩护词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江某国的父亲江×才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朱#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通过对被告人的会见,及庭前的阅卷和刚才的庭审调查,基于对本案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敲诈勒索不是事实
通过法庭调查可以证实,被告人江某国和受害人夏×曾是恋人关系,到事发时已经保持了两年多的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在一起,甚至曾经还有过谈婚论嫁。然而,由于夏×本人对爱情的不忠,在没有与被告人彻底分手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导致双方发生感情纠纷。案发当日,被告人为此到夏×工作的地方,找夏×问其究竟,但夏×矢口否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一时气愤打了夏×耳光,夏×也还过手。后被店内其他人员劝开,双方到一房屋内就感情的事做个彻底的了结,并交谈了很久,夏×提出给钱,要求与被告人分手,并要求被告人不干涉她以后的生活,为此,夏-还特意做了一份分手协议,有双方的签字,同时特别写明了女方已给男方3500元。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与夏×之间完全是因为感情而发生的一个民事纠纷,而且双方已就此事做了了结,被告人拿的钱也是夏×自愿给付的,因而主观上并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所以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在客观上,被告人也没有实施任何敲诈勒索行为,虽然被告人打了夏×耳光,完全是因为一时气愤,而不是找夏×敲诈要钱。
二、受害人夏×的陈述疑点重重
疑点
一,如果真是被告人敲诈了受害人夏×,那么为什么在事发三天后,夏×才去派出所报案,而且在报案中并没有陈述被告人打她的详细过程,仅仅是简单的说被告人打了她,她怕了,就取钱给了他。
疑点
二,夏×报案称被告人开始向她要两万元,本辩护人认为是虚构的,因为被告人与她已经有过两年多的交往,对她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可以说是非常的了解,就当时的状况看,被告人应该清楚的知道夏×不可能拿出那么钱,因而不可能向她要两万块钱。
疑点
三,夏×报案声称自己被打的怕了,就将银行卡上的3500元取给了被告人,我认为也是虚假的。因为事发的地点就在夏×工作的地方,而且就是在白天上班的时间,有她的许多同事都在上班,如果被告人真将她打的怎样,她肯定会叫同事帮忙,周围的人也肯定会去劝阻,甚至打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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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这也是本案最关键的地方,为什么夏×在报案时对自己写的协议只字不提,如果真正是被敲诈,或是被告人逼她写下该协议,那么在报案时肯定会将此情节和盘托出。而且,就受害人的文化水平来看,绝不可能在受威逼的情况下写下如此详细、工整的协议。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
本案中, 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证据就是受害人一方的陈述,和两名证人的证言。而受害人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问题所做的陈述不能完全采信,加上本身就疑点重重,根本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两名证人均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敲诈行为。相反,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也就是夏×与被告人签订的那份协议,我们不管它的法律效力如何,但它已经充分有力的证明了双方是一个感情纠纷,那3500元也是夏×主动给被告人的,被告人不存在敲诈行为。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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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国犯有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湖南#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辩护人: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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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怎样辩护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敲诈勒索怎样辩护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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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很不幸的是,一个亲戚也不知道怎么了就给敲诈人家去了,我想要帮他咨询一啊那个关于敲诈勒索无罪辩护的事!
[律师回复] 你好,那个敲诈勒索无罪辩护的事,起诉书表述被告人王某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但实际王某是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敲诈勒索罪是在王某不能构成涉嫌诈骗罪等罪的前提下,所重新确认的一个罪名。这样就涉及了敲诈勒索罪案件来源的问题了,查看公安机关2010年6月1日对周某和孙某某的询问笔录,敲诈勒索罪的来源似乎为周某和孙某某此时到讷河市公安局刑警队的报案,但倘若案件成立,案发时间是2008年3月份,之前他二人为什么从未有过报案材料,而孙某某本人就是监狱干警,对于这样起码的法律常识心知肚明,如果所述事实存在,早就应当报案,询问笔录也没有记载为什么直到此时才报案;公安机关对王仁波和金东日的询问笔录形成的时间是2010年5月13日,说明公安机关对于沙石问题的调查已经开始。公安机关对于在侦破案件时发现其他犯罪案件线索有权进行侦查,但辩护人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非得要周某和孙某某的一份报案材料,这种画蛇添足的做法,足以说明案件的来源不清,不排除人为因素把本就不存在犯罪的案件制造成一起刑事案件。
敲诈勒索罪未遂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未遂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一、敲诈勒索罪未遂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须符合3个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在行为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了敲诈勒索他人较大数额钱财的行为后,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已具备,如果因此非法取得受害人的财物,就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敲诈勒索罪未遂怎样处罚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即使未遂,依法也构成犯罪,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按《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为起点;
2、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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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涉及到敲诈勒索案件被起诉,但他自己是无罪的,如何阐述清楚自己的情况呢?敲诈勒索无罪辩护词有哪些?
[律师回复] 敲诈勒索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
  受被告人某某某家属的委托,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本律师作为被告人某某某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涉嫌罪名,辩护人认为应当是敲诈勒索罪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某行为构成犯罪,辩护人没有不同意见,但是,辩护人认为其构成的犯罪应当是敲诈勒索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
  应当说,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容易混淆的,本案就是容易混淆的一个案例,但是,辩护人经过认真比较后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
  第
一、 分析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前提和条件
  抢劫罪索要钱财是没有条件和前提的,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而敲诈勒索罪往往具有一定的条件和前提。
  在本案中,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是以被害人强奸了被告人潘某为前提条件的,而且被害人一开始就承认了具有强奸行为,被害人的这种承认,使被告人对被害人具有强奸行为不再怀疑,被告人因此开始以此为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并且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其强奸为要挟条件的,这些都是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的,而与抢劫罪特征不符,抢劫罪不会有这些前提条件。
  第
二、分析被告人对被害人暴力的原因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往往都是伴随暴力和威胁的,抢劫罪采取暴力的原因是为了当场索要钱财,而敲诈勒索罪往往是进行暴力威胁事后获取钱财。
  本案当中部分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应当说是暴力行为,但是,这个暴力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当场获取钱财,而是因为对被害人的强奸行为感到气愤,所以,才进行了殴打,殴打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钱财,而是气愤于被害人的强奸行为,这也是本案区别于抢劫罪暴力是为了获取钱财这一目的的一个主要的特征(这一点,在案卷中有记载)。
  第
三、从获取钱财的时间上进行区别
  抢劫罪一般是当场获取财物,敲诈勒索罪往往是事后获取。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强调当场就取得钱财,虽然说当天晚上从自动取款机取了5000元,但是,应当注意到,双方谈成的交易价格是40000元,除了当天晚上的5000元,还有其余的钱财没有取得,其中,更有一个10000元的欠条获取的钱财,也就是说,其获取钱财并不是当场获得,而是事后获得,这也是敲诈勒索罪区别于抢劫罪的一个主要特征,也是为什么本案应当是敲诈勒索罪的一个原因。
  第
四、被告人主观故意是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
  通过案卷材料反映,被告人主观故意就是以被害人强奸被告人潘某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也就是说,其主观故意就是敲诈,而不是抢劫。
  综合上述四点意见,辩护人认为,不论是从犯罪的客观特征、还是从其主观故意,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而与抢劫罪不符,其犯罪应当是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
  
二、被告人某某某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本案对被告人自动投案应当没有不同意见,主要的矛盾焦点应当在被告人投案的目的和是否如实供述所犯主要犯罪事实。
  第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自首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在归案后有部分不真实的陈述,但是,其不真实的陈述不涉及犯罪的过程,对于犯罪过程的供述,也就是主要的犯罪事实,供述是真实的。
  本辩护人特别注意了被告人某某某在2006年8月26日当晚的供述,也就是犯罪当天某某某主动到派出所之后第一次供述,在该供述中,辩护人注意到有不真实的部分,但是不真实的部分仅仅限于编造了潘某和信某谈对象以及这一事实,对于其他的部分,也就是说如何敲诈被害人钱财、如何如何找到被害人、如何殴打、如何取钱的部分,即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述是真实的。应当说,不真实的这一部分并不涉及到敲诈钱财的主要犯罪过程,对主要的犯罪事实没有影响,因此,应当说,对于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是真实的。
  第
二、关于被告人自动投案的目的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到派出所的目的是举报被害人石某强奸犯罪。辩护人认为,不管被告人处于何种目、不管他是否明确意识到是否属于自首,都不影响被告人自动到派出所进行交代这一主要事实,而恰恰被告人某某某主动到派出所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了自首所规定的法律特征;既然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就应当认定为自首行为,而不应当考虑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明确的自首认识。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三、被告人某某某是初犯。
  被告人某某某从未有过其他的违法犯罪纪录,表现一直很好,尤其在2002年11月,在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当兵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这些都说明被告人某某某本身是一个很优秀的青年。本次犯罪也是系出偶然、盲目跟从而误入歧途的。这与其法律意识不强,不懂法有很大的关系。当然,对于这种犯罪是不能原谅的,但是,对于像某某某这种被告人,应当是可以挽救的,也是值得挽救的。
  
四、被告人某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某某某在归案后,虽在第一次的交代中存在小部分不真实的内容,但是大部分都是真实的,并且在随后的交代中,都是如实供述;另外,被告人某某某不但没有分赃获利,而且对于犯罪当天所消费的被害人的1000多元饭费,对被害人也进行了补偿,挽回被害人的损失,这些都反映了他比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五、被告人某某某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某某某在犯罪中主要充当了一个车夫的角色,而对于本次犯罪犯因的提出,交涉的过程这些主要的犯罪过程,被告人某某某所起的作用并不大,因此,考虑到其所起的作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综上,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坦白从宽的政策,根据以教育为目的惩罚为手段的原则,本着积极挽救被告人、使其重新做人造福社会的目的,考虑到上述这些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请求对被告人某某某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此致
  北辰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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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敲诈勒索罪的辩护中,我们将聚焦于法律准则、程序公正和证据材料。首要任务是深入剖析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审视司法程序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如案件管辖权、回避制度、翻译服务、现场勘查及鉴定评估等。确保法律与程序的公正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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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未遂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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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在行为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了敲诈勒索他人较大数额钱财的行为后,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已具备,如果因此非法取得受害人的财物,就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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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未遂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敲诈勒索未遂量刑 律师你好.我朋友因为他有一个朋友被搞的人骗了,然后找了几个朋友去敲诈那个搞的还钱。后来那个搞的报警了,他们现在被拘留了。请问他们要怎么量刑? 律师解答: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的数额是多少?量刑与敲诈的数额有关,如果未遂,可比照即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此处应把握三点: (1)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可以是暴力侵害人身,毁坏财物,也可以是损坏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揭发隐私及、违法等。行为人扬言要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2)威胁或者要挟的作用,是对被害人的精神进行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被迫在一定期限内或者当场交出财物; (3)威胁、要挟的方式没有限制,既可以向被害人当面实施,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者他人转达等其他方式实施,但只要使被害人知道即可。 2 构成本罪以勒索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未达此数额标准的敲诈勒索行为,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3 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威胁、要挟,是为了取回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或者是为了索回自己的债务,因缺乏犯本罪的故意,而不能定本罪。 4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 多次敲诈或敲诈多人的;以暴力相威胁进行敲诈的;敲诈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敲诈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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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怎样辩护
在敲诈勒索罪的辩护中,我们将聚焦于法律准则、程序公正和证据材料。首要任务是深入剖析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审视司法程序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如案件管辖权、回避制度、翻译服务、现场勘查及鉴定评估等。确保法律与程序的公正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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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敲诈勒索二审辩护词要怎么写呢?有没有相应的范本案例呢?可以详细说一下吗
[律师回复] 王平敲诈勒索案二审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王平(本案人名均系化名)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王平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肖国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向肖国索要财物,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从本案的起因上看,上诉人王平不具有非法占有肖国财物的目的。
2011年春节前,肖国因其前工人许成欠其借款到王平家向王平索要,发生争执肖国打了王平,后王平与肖国商量要医药费、精神损失费,无论王平提出要多少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其向肖国要医药费的行为,有一定民事“债”的基础,属于民事纠纷,不具有非法性。据此,上诉人王平不具有非法占有肖国财物的目的。
2、从本案的证据上看,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平向肖国索要10万元的证据不充分;王平也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肖国索要财物。
依据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来看,从肖国到王平家打了王平之时起,王平向肖国正面要医药费共有五次,涉及的人员共有八人。现分述如下:
第一次,2011年2月(春节前),肖国到王平家索要其工人的4000元钱,并打了王平,王平因当时自己并没有任何过错而被打,说要肖国赔偿10万块钱。根据当时的情景,王平说要肖国赔偿10万块钱,属于一时的气话,不能以此认定王平向肖国索要10万元钱。此次,王平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肖国索要10万元。
第二次,2011年2月28日白天,王平同林健、陈勇去向肖国商量解决被打之事,根据三人的陈述证明:当天去找肖国,王平只在肖国的楼下喊肖国,肖国的儿子从二楼窗子伸出头说肖国不在,后三人就回昆明了。证人肖波的陈述与三人的供述内容一致。此次,王平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也没有向肖国索要10万元。
第三次,2011年2月28日晚上,肖国与潘亮、马仪到王平家。肖国陈述:三人来到王平家,王平当着潘亮、马仪的面就说要他拿10万元块钱。根据潘亮、马仪陈述的证明:王平说要肖国赔偿医药费,但没有说具体的数额。王平的供述与潘亮、马仪的陈述一致。而肖国的陈述与王平、潘亮、马仪陈述明显存在矛盾,其证言不应采信。可见,此次王平也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也无法证明其向肖国索要10万元钱。
第四次,2011年3月14日,王平、林健、陈勇三人去找肖国。三人的陈述表明:三人上到肖国家,家中有三个小孩玩电脑,肖国不在,林健对肖国的儿子说 “叫你爹不要躲了,躲了不起作用”意思的话,之后三人就走了。肖波、冯海、宴伟的陈述表明:王平等三人来到肖国家,王平对三人讲,叫肖国准备好10万元。
肖波、冯海、宴伟三人的陈述与王平、林健、陈勇的陈述存在矛盾,且肖波系肖国的儿子,冯海、宴伟系肖波的朋友,三人与肖国有利害关系,不排除作出对王平不利的证言的可能,三人的证言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应采信。因此,此次也无充证据证明王平向肖国索要10万元钱的事实,王平也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第五次,2011年3月16日,王平、林健、陈勇三人去找肖国。三人的供述表明:其来到肖国住的楼下后,王平一人上二楼肖国的住处,林健、陈勇在停车的地方,王平到二楼肖国的住处遇见肖国的妻子冯丽,冯丽叫王平下楼喝茶,之后三人就被事先在此准备好的呈贡县斗南街道办事处小梅子村有关人员打了,后就被带到了派出所。肖国的妻子冯丽陈述:王平敲开房门对她说她老公打了王平,他要向肖国拿10万块钱。
冯丽的证言与王平的供述相互矛盾,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冯丽也知道春节前肖国打王平的当晚曾说过要肖国赔偿10万元钱的事,其与肖国又是夫妻关系,不排除其虚构事实作出对王平不利证言的可能。据此,其证言不应采信。
据此,此次无充分证据证明王平有向肖国索要10万元钱的事实;王平也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肖国强行索要财物。
王平、林健、陈勇三人第四次、第五次去找肖国时,虽然带了刀和气枪,据王平交代他们带工具是预防肖国叫人打他们,二次到肖国家时刀和气枪均放在车上,没有对肖国实施威胁。
以上便是关于敲诈勒索二审辩护词的案例,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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