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盗窃罪的案件中,若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均可考虑不予起诉:
首先,犯罪情节极为轻微且对社会危害性极小,被认定为非犯罪行为的;
再次,被特赦令正式免除了应有的刑事处罚的;
再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类型,而未有受害方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的;
另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经离世的;
最后,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什么时候算着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明确表述,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定意义上的犯罪未遂,即是指已知罪犯已经付诸实践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却因为无法抗拒的因素,比如罪犯自身意志之外的原因,使得该犯罪未能达成既定结果并成为既定事实的情况。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罪犯着手去施行犯罪,是定义犯罪未遂存在的核心因素之一。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并把握这一点呢?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两个关键问题:第一,怎样去准确地判断某个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开始;第二,如何遵循犯罪实行行为的基本特性。
首先,我们来探讨犯罪的始动问题。这个概念所指的,便是罪犯开始按照刑法分则具体规定来启动某一特定犯罪行为构成的举止动作。我们应该明白,犯罪的进程并非是从犯罪预备行为的结束开始的,而是恰好相反,犯罪实行行为真正开始于犯罪的着手时刻。以如前所述的小偷偷摸乘客钱包的例子为例,关键在于“伸手”的那一刻,也即意味着实行秘密窃取此项犯罪行为的启动。同样的道理,对于拿刀行凶或是枪杀等恐怖行为,其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就在于举刀和掏枪的那一刹那,这也就是我们定义的“着手”瞬间。这一时刻的出现,标志着盗窃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原始的犯罪预备阶段正式过渡到了犯罪实行阶段。在此之前,罪犯可能只是尾随着受害者,这只能算是盗窃罪的预备行为;而如果想行凶杀人的罪犯正在购买凶器、打磨屠戮工具、携带武器进行表演,又或者是寻找猎物、带着武器在街道上游荡,这些都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阶段行为。综合来看,能否准确地确认涉案罪犯是否已“着手”,决定了该案件在法律性质上到底是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什么时间请律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盗窃罪嫌疑犯遭受侦查机关首次审讯或遭受强制执行为止后的这段时间内,他们便有资格委派辩护人员,也即有权利寻求专业的律师协助。在此关键时刻聘请律师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律师能够迅速介入事例,深入了解案情,并为嫌疑犯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与援助。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询问涉案人员所涉及的罪名以及事例的相关信息,并可对这些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则有权查阅、摘录、复制事例的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在审判阶段,律师将代表被告人为其进行辩护。总而言之,尽早聘请律师有助于更有效地维护嫌疑犯的合法权益。
盗窃罪案件中,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考虑不予起诉:首次作案且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全额退赃、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和解。以上情况综合判断,若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酌情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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