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律法规则框架下,身为执业律师,有权随时会见处于行政拘留状态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只要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身份存在,便可依法按照相关程序,会面各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深入了解各类涉案案件情况。尽管这项条例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对行政拘留类别的案件,执业律师同样拥有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以便为其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和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二、律师能会见服刑人员不
是的,这是完全可行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特定情况下,如作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代理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程序等事项,有权凭借其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正式委任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按照法定程序与在押的或者处于监视居住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
值得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在此类会面过程中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听。
因此,律师是依法享有会见正在服刑人员的权利的。
除此之外,在特定条件下,例如律师作为在押罪犯的辩护人或代理人、代表罪犯进行调解或仲裁、向罪犯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以及在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与其进行其他形式的会面咨询等,均可会见监狱内的服刑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三、律师能会见多久
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见的时间,普遍来说并无严格的时长限定,然而这一安排仍需受到看守所有关规章制度及实际情况的影响。在通常情况下,每次会见都应该确保律师有足够的时间来全面深入地了解事例的详情,向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同时也能进行必要的沟通交流。然而,若在会见过程中出现了对监管安全构成威胁的特殊情况,看守所有权中断此次会面。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看守所在具体执行上可能存在微小的差异。因此,律师在进行会见时,必须严格遵守看守所的各项规定,有效地利用每一分每一秒的会见时间,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执业律师有权会见行政拘留当事人。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包括行政拘留案件。律师提供及时法律咨询和协助,保障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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