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条款,辩护律师在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以及通信方面拥有法定权利。此外,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享有不可侵犯的隐私权,即不会被监听。在实际的实践操作当中,虽然法律并未对必须通知在押人员本人这一环节做出明确规定,但律师一般需要事先与羁押场所进行预约会见,并严格遵守约定的时间进行会面。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但看守所仍会依照相关规定来妥善安排律师的会见事宜,以确保律师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面提到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律师会见会不会被录音
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中,执业律师享有无需授权便得以接触当事人的权益,该权益并未对见面次数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仅需尊重看守所的日常工作时间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当律师与客户进行面谈时,其可享受到多项权利,例如:
1.不受侦查人员的额外审查或是批准,便有权直接、单独地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对话;
此次面谈过程不需要侦查人员在场或者得到他们的许可;
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保持安静的权力,因此,律师在与他们面谈时的各类安排将优先于侦查人员;
2.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面次数及具体时间并非由侦查人员指派或控制,而是完全由律师依据自身情况自行安排;
3.首次与犯罪嫌疑人面谈通常发生在警察局,具体的会面地点通常设在隔离性强并具备良好隔音效果的场所,这次会面不允许侦查人员参与,同时也禁止使用录音设备或监听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三、律师会见会被监听监视吗
一般而言,律师与其负责代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面时并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听或监视。此举旨在确保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得以充分而自由,并且保密性的沟通交流,进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律师能够更加高效地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下,譬如涉及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恐怖活动的犯罪事例中,律师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则必须获得侦查机构的许可,在此种情况下,侦查机构有权依照事例具体情况及需求,派遣相关人员在场参与。总的来说,在正常情况下,律师的会见活动原则上应免受监听监视,以确保律师与当事人的交流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有权会见、通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享有隐私权不被监听。实际操作中,律师需预约会见并遵守约定时间。看守所会按规定安排会见,保障律师权益。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