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六百八十七条与第六百八十八条的明确阐释,作为保障贷款人权益的重要环节,担保人的职责完全取决于其在贷款保证合同中所签署的相关条款。若为一般性保证,则担保人在主合同争端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对债务人资产实施了法律强制执行措施后,无法清偿债务之前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除非勾画出法规中所列举的特殊情况。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所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起保证责任。故此,关于借款逾期未归还的情形,担保人应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完全依赖于其在保证合同中所签订的相关条款。若为一般性保证,担保人有可能在特定情况下需承担起保证责任;若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则必须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起保证责任。
至于具体的责任大小,则需根据保证合同的详细条款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借钱不还担保人需负如何的责任
身为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时,担保人有义务承担起偿还债务之责;
然而,若是属于一般性的保证人,仅在债权人对该笔债权争议提起诉讼之后,经由法院判决确立并请求强制执行,若强制执行亦无法满足债款需求时,方能展开关联义务,为债务人垫付欠款。《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借钱不还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借款合同领域内,担保人为维护交易公平与社会稳定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作为担保人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担保人须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其次,担保人可能会面临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求其切实履行担保义务;再者,担保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可能会遭到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最后,担保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也可能因此而遭受负面影响。值得强调的是,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大小,将依据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在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后,担保人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依据《民法典》第687、688条,担保人责任取决于贷款保证合同条款。一般性保证下,担保人在特定条件前可拒保;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担责。逾期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及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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