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各继承人均应在各自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度之内,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税款与债务;也就是说,各继承人都有合法权利利用其所继承到的遗产中的财产,用以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有的债务,然而,此种清偿行为的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在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不得超越。若遗产价值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债务,各继承人有权选择仅对遗产价值范围内的债务进行清偿,除非他们出于自愿,愿意承担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因此,各继承人在追索欠款时,其追索的范围及责任均受制于遗产价值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继承人可以代书遗嘱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以下这些人群均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士;继承人或者受遗赠的人;以及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而对于代书遗嘱而言,其生效需要满足如下条件:首先,必须要有两位及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进行见证;其次,遗嘱人口述遗嘱的核心内容,随后由见证人中的一员担任代我,将其以书面形式展现出来。在完成书面遗嘱撰写之后,代笔人应将其向遗嘱人口头朗读,且该代笔人不得是非见证人之外的他人,亦不可为法律所禁止作为遗嘱见证人的那些人士;此外,编写遗嘱时必须注明日期,并且要求代编者、其余见证者以及遗嘱人都要在上面签字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继承人可以在不同地点异地公证吗
在中国大陆地区,一般而言,继承人有权选择在异地办理公证手续。
公正的价值在于其合法性以及权威性,只要公证机构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规范执行,那么异地公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由于各地公证机构在实际操作流程和要求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因此在办理异地公证之前,有必要提前与目标公证机构取得联系,深入了解其详尽的要求和流程,以保证整个公证过程的顺畅无误。
在此过程中,继承人可能需要提供与继承事宜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等。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或者较为复杂的继承关系,可能还需要依据特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公证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应在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他们有权利使用遗产清偿债务,但不得超过遗产价值。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继承人可选择仅清偿遗产价值内的债务,除非自愿承担超出部分。因此,继承人在追索欠款时,其范围和责任受限于遗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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