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之规定,若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具体事项签署了仲裁协议,但其中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形之下试图通过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则该院将不会受理此类案件,唯有当仲裁协议被证实存在无效情况时方可受理。由此可见,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采用法院起诉方式解决相关争议的前提下,这无疑是一份具有效力的仲裁协议,意寓着各方应遵循该条款规定,不得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事宜,而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程序。相反地,若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应当以法院起诉作为解决纷争的途径,或者尽管有此规定但该项约定却因存在瑕疵被判定为无效,那么当事人仍然有权依据当时签订的仲裁协议向法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二、借款协议中的无效条款都有什么
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以下情形被视为民间借贷合同的重大瑕疵或无效之处:
首先,主体在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后,转而将借款以更高的利率再次转贷给借款人,而且借款方在此之前已经得知或本应得知这一行为;
其次,即主体在从其他公司或企业或通过向单位员工募资获得资金之后,再将其转借给另一个借款人从而从中获益,同样借款方必须在事前知晓或本应知晓这样的行为;
第三,就是出借人明明知道借款人正在使用借款进行非法或者犯罪活动,却仍然提供借款;
此外,涉及违背公众道德规范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实质性强制条款的情况,都可能导致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利息不超过多少
按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原则,在借贷协议中所涉及的借款利息,其上限不能超越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此标准之部分,通常情况下,法院将不会对其予以认可或执行。一年期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目前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以权限,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向社会公布的。然而,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这一利率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市场情形进行相应调整更新的。因此,在签署借贷协议的过程中,双方都有必要就利率问题做详细而明确的约定,且要紧跟政策法规的步伐以及市场利率的变动动向,从而确保双方对于利率的设定具有合法性与有效性。此外,我们强烈建议采用书面形式来明确借款的具体数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以防止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与争议。
根据《仲裁法》,已签仲裁协议的双方不得单方面起诉,除非协议无效。借款协议明确法院起诉,则仲裁协议无效,应依法起诉。若协议未规定或规定无效,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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