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担保方是否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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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离世后,担保方责任取决于保证合同及债务人遗产情况。若合同为一般保证,担保方可在债务未司法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无果前拒担责,除非出现特定情形。若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可能需直接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担保方责任需依据合同及遗产情况判断。
债务人死亡担保方是否承担责任

一、债务人死亡担保方是否承担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及第六百八十八条的相关法律规定,若债务人不幸离世,担保方是否需承担相应责任,主要取决于保证合同中的具体条款约定以及债务人遗留下来的财产状况。若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应由保证人承担起担保义务的一般保证方式,则此时保证人有权在主合同纷争未经司法或仲裁裁决而且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已依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执行完毕但仍无法偿还债务之前,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除非在此情况下出现上述法条所列示的四种特殊情形之一。若债务人留下的遗产符合以上四种特殊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保证人都有可能须履行其保证责任。然而,若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对债务共同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模式,那么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在约定期限内发生特定情形时,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提出要求,要求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起担保责任。因此,在债务人离世之后,担保方是否需承担责任,必须依据保证合同中的具体条款约定以及债务人遗留下来的财产状况做出判断。若是保证合同设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就有可能需要负责承担担保责任;相反地,若为一般保证形式,在满足特定条件之下,担保方则可能有权利拒绝对此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债务人死亡债务人应怎么追讨

当债务人丧失生命后,倘若存在合法继承人成功继承了他的财产权益,那么债权人有权向这些继承人索要偿还其所负负债;

然而,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债权人亦可请求从被继承人过世后遗留下来的财产中抵扣相应欠款;

在某些情况下,债务还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负担或有第三方提供保证,那么此时,债权人便有权向债务人的婚姻伴侣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提出追偿债务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怎么证明没有财产

在涉及到债务人死亡后如何证实其无资产的问题时,通常可采取如下几种方式:首先,我们恳请您向法院提出财产勘查请求,法院将有权力对债务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机动车等各类资产进行详细审查。其次,我们建议您关注债务人的遗产继承情况,如果继承人未能继承到任何遗产,这也可以被视为一种间接的资产证明方式。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调查债务人在世期间的财务状况,例如收入来源、消费模式等方面的信息,从而推测出他们是否存在资产累积的可能性。最后,我们建议您向相关的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机构查询债务人的资产记录。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证明债务人无资产并非易事,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证据和线索,并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离世后,担保方责任取决于保证合同及债务人遗产情况。若合同为一般保证,担保方可在债务未司法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无果前拒担责,除非出现特定情形。若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可能需直接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担保方责任需依据合同及遗产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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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却认识不一。
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有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
①“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
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当然,这里的担保,只是意识状态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3、死亡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笔者不复赘言。
二、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
诚信、理想状态下,当遗产含有外债时,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再析产,从而确定遗产净值后继承。在这里,应注意的是当债务为共同债务时不能先析产然后偿还债务。实践中较上述状态要复杂得多。

一、由于当事人对债务的规避,已经继承了而称没有继承;

二、夫妻一方仍生存的,子女不主张继承权,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也不少见。而是否析产、继承又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行为,债权人不能提起继承之诉,也不能强制进行继承。对是否将继承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后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作法比较混乱,笔者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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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债务的清偿虽然保障了债权人收回欠款,但是根据《继承法》第34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服偿还责任。”同时该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当引起以下注意:
(一)限定继承。限定继承就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只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继承人自愿清偿的除外。
如今社会上对“父债子还”的观念还很强,债权人常会要求债务人的子女偿还所有债务,而继承人对此也不清楚,因此在法律规定范围外,继承人对债务进行清偿。而限定继承就是对这种“父债子还”的否定。
(二)保留必留份。必留份是保障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财产份额,如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应当包括抚养费和教育费,对于残疾人和老人而言,应当包括生活费和医疗费等,必留份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三)清偿债务先于执行遗嘱。对债务的清偿是在分配遗产之前进行,只有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的,遗赠才能得到执行,若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就不能执行遗赠。因为如果先执行遗赠,就有可能不能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而实现债权后不能实现遗赠的话,受遗赠人只是失去对赠送财产的受益,并无利益损失。
(四)继承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继承人》规定,继承人应按照各自继承的份额进行债务的清偿,但是对债权人任何一个继承人都有偿付全部债务的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其他继承人追偿。
二、继承人偿还债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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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先由法定继承人先行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不足清偿的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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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没关系,你可以选择不还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除非你自己愿意多出点力。当然,如果你决定不要这份遗产的话,那就不用管你爸爸妈妈或者其他亲人的债了。所以说,你作为继承人,是有责任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还债的,不过这个责任也是有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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