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不幸离世,而担保人遭致诉讼,那么抗辩之际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以第六百八十七条及第六百八十八条为据开展辩护。若是一般保证,担保人有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且对债务人的资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之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除非遇到法条中所明确列举的特殊情况。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债权人则得以直接向享有保证责任的担保人主张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作为担保人,您应该根据具体的事实状况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确定自身所对应的责任范围以及责任期间,并在庭审过程中适时地提出相关抗辩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债务人死亡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1.假设债务人已离世,针对这一情况,当事人的遗产继承人应当以其所继承到的遗产价值范围为上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有的债务进行清偿。
2.若是债务人在生前未留下任何遗产,并且该笔债务有担保人存在的话,相关责任便应由担保人为其承担。
3.若在此条件下,实际存在着因夫妻关系而产生、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那么在债务人逝世后,其配偶理应对此笔债务予以承担。
4.如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则足以表明该笔债权债务已得到妥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纵然有权索回欠款,也必须尊重并接受债务人亲属们自愿偿还的选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担负多大的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所约定的担保形式究竟属于一般性保证亦或是连带责任保证。若担保形式为一般保证,那么只有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之时,担保人才需履行其担保责任;然而,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请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其次,我们还需关注担保的具体范围,这其中应涵盖主债权以及其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等等。在担保人完成其担保义务之后,他将享有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但是,倘若保证人主动放弃了抗辩权,那么他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便有可能超越主债务的范畴。对于担保责任方面的问题,如有任何疑虑,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进一步咨询与帮助。
债务人离世,担保人遭诉讼,可援引《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辩护。一般保证下,担保人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裁决、债务人资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特殊情况除外)。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应据事实和合同约定确定责任范围及期间,并提出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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