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如何承担律师费

最新修订 | 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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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人在偿还债务时,若款项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除特别协议外,需按序支付权益费用、利息和主债务。民间借贷中,若债务人未全额还款(含利息及费用),则须按此原则依次清偿。款项不足时,债权人可要求继续支付,除非另有约定。
民间借款如何承担律师费

一、民间借款如何承担律师

债务人在履行其所负担的主债务过程中,若所提供的款项根本无法满足全部债务之所需,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事先存在特定协议,否则应依法依序对相关权益费用、利率以及主债务予以合理分配偿付。因此,在传统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倘若债务人未能全额偿还借款,其中包括利息及实现债权所需的各项费用(例如律师代理费等),那么还需依照上述原则,利用债务人所提供的款项依次来清偿这些费用。若债务人所提供的款项仍不足以覆盖所有费用,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支付剩余部分的费用,除非双方在此问题上另有明确约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二、民间借款怎么写借条

在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时,书写借据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关键原则与要点:

首先,借据须以具有醒目性且清晰可读的标题命名,通常是“借条”二字;

其次,借据正文部分的内容需全面涵盖出借方与借款人的准确个人信息,以及明确阐述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同时也需要设定合理的利息计算方式;

此外,还需要在尾部签署借款人姓名并加盖其电子签名或手写的指纹,以便对整个借贷行为进行有效确认和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三、民间借款如何执行协议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效力得以遵守和执行,往往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首先,合约必须以合法、合理的形式表达,同时其内在规定也须达到一定标准,比如明确标注借款的金额、利息率、债务偿还期乃至方式等条款。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合约中约定的利息率不突破法定的最高限度,该项约定便能获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其次,合约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得有任何欺诈、威胁等不当行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借款人未能依照合约规定履行债务偿还义务,那么作为债权人的出借方可以依据有效的借贷合同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并确认合约具有法律效力之后,将会依法判定借款人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倘若借款人仍然拒绝履行,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冻结借款人的财产等等。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诉讼程序有时效性限制,一般为三年,因此债权人应当在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

债务人在偿还债务时,若款项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除特别协议外,需按序支付权益费用、利息和主债务。民间借贷中,若债务人未全额还款(含利息及费用),则须按此原则依次清偿。款项不足时,债权人可要求继续支付,除非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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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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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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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当然,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到,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即为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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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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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当然,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到,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即为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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