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框架下,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对于其有何深远影响?
连带债务之诉时效中断所产生的结果包括,自相关程序终结之时起,诉讼时效应被视为再次启动,且其期间需重新予以计算。
此外,也存在着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特定情况,例如,当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债务清偿请求,并且经债务人同意负责任务的时候,诉讼时效即会发生中断。《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连带保证责任是不是可以约定的
连带责任并非恒定不变。
以保证合同为例,其双方协议便可能设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分担债务连带责任;
若未作明确约定者,保证人则应独自承受一般保证责任之责。《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连带保证责任最长保证期间为几年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关于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设定上,原则上允许双方当事人凭借自愿协商加以确定。
然而,须注意的是,倘若在双方并未能达成协议或对这些事项表述不明了的情况下,则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相应的保证期间将从主债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后开始计算,并且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此外,特别要强调的是,在约定保证期间的过程中,务必要确保其不能早于主债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的履行期限同时结束。
如果债权人未能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那么保证人便无需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总而言之,在有关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问设定问题上,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结果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此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连带责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将产生两大法律效应:一是时效自中止日起暂停计时,待相关程序终结后恢复;二是整体诉讼时效需重新评估计算。中止期间,债权人请求履行或债务人愿还款等情形均可能影响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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