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法23条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23条的规定
赔偿责任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到两个月内,做出具体的赔偿决定。对于赔偿事项的处理,赔偿责任机构应当全面地考虑赔偿要求人和相关方的利益,且在必要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针对赔偿方案、赔偿事由及赔偿金额按照本法律章节的规定同赔偿权利者进行深入磋商。若补偿责任机构决定予以赔偿,则需书面制定出详细的赔偿决定书,并在自做出决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补偿要求人发送该执行文件。若补偿责任机构认定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应在自作出决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补偿要求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详细阐述为其决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之明确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此项期限适用于所有赔偿请求者,其起算点为当他们知晓或有理由确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之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其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益产生侵害之时始;
然而,若该赔偿请求者正处于被拘留、监禁或其他类似的人身自由受限状态之中,则上述规定所涉及的期限将不予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国家赔偿法院是怎么判的
关于国家赔偿方面的裁决,法院所依据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个特定事例的实际情况。通常而言,法院将会对以下几个关键性的因素进行深入的审查:首先,是否存在着侵权行为;其次,该侵权行为与所导致的损害结果之间究竟存在何种必然联系;最后,便是对于受损范围及严重程度的明确认定。在整个审讯过程当中,原告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他们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方的侵权行为。法院将根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判决的结果可能涵盖了赔偿金的数额、恢复原状的要求、公开表示歉意等等。若对国家赔偿法院的裁决持有异议,当事人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决定时需听取请求者意见,并可按第四章规定协商赔偿方式、项目和额度。若决定赔偿,须制作赔偿决定书,十日内送达;若不赔偿,也应在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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