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最新修订 |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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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案件中,逮捕后,侦查机关即启动侦查羁押期限计算,旨在保障侦查活动有序进行,同时防范羁押期过长,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此期限的设定,平衡了侦查效率与人权保障,确保法律程序公正与效率并存。
侦查羁押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一、侦查羁押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在实施逮捕措施后,便须自该日起计算并执行侦查羁押期限。设立侦查羁押期限的初衷在于确保侦查工作得以顺畅开展,同时也需防止因过度延长犯罪嫌疑人羁押期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侦查阶段羁押期限通常设定为两个月,对于部分案情复杂、关乎期限必须到期但仍无法结案的特定案件而言,若欲申请延期处理,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核准与批准,方可再延长一个月。

然而,当遇到以下情况时,不仅延续两个月的侦查期限,而且还可再延长两个月进行调查审理:

(1)大范围处在地理位置偏远或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所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犯罪团伙案件;

(3)在多个地区犯案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行为涉及的层面较广,取证过程面临相当难度的重大复杂案件。

倘若在再次增加的两个月侦查期限内依然无法完成整个调查过程,并且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情况下,则应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核准或决策方可强行再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侦查羁押期限规定是多少

刑事诉讼程序中,将侦查羁押期限细分为常规期限以及特定限制期限两种类型。

常规期限原本规定为不得超出两个月之期。

但若遇到特定情况,如内部审批中的手续耗时过长等情况,经由上级监督机关批准则有可能获得额外的一个月延长期;对于一些情节较为复杂且作为办案期限截至日仍无法顺利完成解套的案件,相关单位可向省级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过其批准或者做出决定后,可以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

紧接着,对于那些预测将被判处至少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所涉及的案件,虽然在延长了两次侦查期限之后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省级监督机构也有权再次批准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

此外,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导致在较长时间内不适宜进行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批准延期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并不计算在内,不纳入侦查羁押期限之内。

在刑事案件中,逮捕后,侦查机关即启动侦查羁押期限计算,旨在保障侦查活动有序进行,同时防范羁押期过长,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此期限的设定,平衡了侦查效率与人权保障,确保法律程序公正与效率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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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也可以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一次补充侦查都以一个月为期限,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的,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所处决定、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受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为一个月,检察院可以在这一个月内任何时候做出补充侦查的决定。补充侦查后,有为期一个月的期限。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又可以在一个月内任何时候再次做出补充侦查的决定。然后再次补充侦查,为期一个月,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此时补充侦查彻底完毕。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我们知道,此处“侦查”为审查起诉阶段之前的一般侦查。但是,如果一般侦查中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而在补充侦查中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的,又将如何处理?这无疑又重新计算了羁押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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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多久
[律师回复] 一、统计了各阶段的办案最长期限总共602天;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依据法律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210天)。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统计:1.5个月+1个月+1个月+3个月=6.5个月
(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10天)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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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法律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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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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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2.5个月+2.5个月+10天=1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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