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意味着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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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不等于犯罪定论,仅表明涉嫌违法。此措施由公安或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依法采取,应对紧急情况。被拘留者需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以确凿证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刑事拘留意味着犯罪吗

一、刑事拘留意味着犯罪

刑事拘留固然表明行为人可能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然而却并非必然代表涉案者已然构成犯罪。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对于那些直接由其受理的案件,在开展侦查工作的过程中,若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便会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被刑事拘留仅仅是因为存在犯罪嫌疑,而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经历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一系列严格的法定程序,并且必须以充足的证据为支撑才能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意味着要坐牢吗

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并非必须导致被拘留者最终判处有期徒刑或监禁。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拘留只是一种诉讼程序上的暂时措施,并未对涉事人员作出定罪裁决,因此,公安机关并无权力将其直接视为罪犯。

只有在审判环节,经过法庭审理后被判定为罪犯的人,方能正式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分子。

在某些证据缺乏充足性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有资格释放涉案人员。

有权决定执行刑事拘留的机构通常是公安机关。

在其自侦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亦可对犯罪后意图自杀、潜逃或正在逃亡中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决定,以防止其畏罪自杀、逃跑或毁坏伪造证据或串通证人作证等妨碍司法活动的可能性。

然而,人民法院并无此项决定拘留的相关规定授权。

无论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均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管控。

2.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只适用于特定情形且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只有在面临急需阻止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行为或获取重要证据的极端紧急情况下,出于防止证据灭失或影响对事实真相的查实,方可依法适用刑事拘留措施,且应迅速执行,不得拖延。

若无紧急情况,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仍然有足够的时间办理批准逮捕手续,那么便无法先实施刑事拘留措施。

鉴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与传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其显著特征便是全面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不同于仅仅对公民行动加以约束的限制性措施。

因此,无论是从实质内容到形式要件来看,都只有在确实存在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实施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意味着坐牢吗

遭受刑事拘留之法律约束并非必然背负牢狱之灾。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被视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侦查工作时,对于拟惩罚的现行犯或嫌疑严重者临时剥夺其行动自由的一种方式。而确切地说,被判处有罪并且实际交付监禁服刑才是指代“坐牢”。然而,遭受过刑事拘留之后,事例常常还需经过立案调查、证据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等众多环节。若在此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有所不足,又或者犯罪行为的程度甚为微小以至于无法构成犯罪,那么便可能会最终撤销相关事例、不起诉、法庭宣布无罪等结果,使当事人避免承受牢狱之苦。然而,若是经过法院的依法审理判定被控告者有罪,并给予刑期处罚而尚需交纳实际服役,这才意味着必须面对牢狱之灾。综上所述,刑事拘留只是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部分,不可简单地将其与牢狱之遇画上等号。

刑事拘留不等于犯罪定论,仅表明涉嫌违法。此措施由公安或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依法采取,应对紧急情况。被拘留者需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以确凿证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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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总的来说,一旦被刑事拘留,就意味着亲属已经涉嫌犯罪,接下来需要走漫长的刑事案件程序。
二、公安机关拘留的程序
1、拘留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
2、拘留的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3、拘留的期限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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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意味着:
一、有证据证明被批捕人发生了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二、被批捕的人正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犯罪嫌疑人将在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在拘留所度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其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刑罚越严厉是不是就意味着犯罪预防的效果就越好
[律师回复]   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仅对一般预防成立;对于特殊预防而言,恰恰相反。如果是判断题,那就是错的。  
一、预防,分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针对犯罪人本身,即通过惩戒教育而不再犯罪的作用;  一般预防针对普通人,即对普通人犯罪起到威慑警示吓阻作用。  
二、人人会有不良欲求的冲动,而由于有刑罚威慑的存在,我们不敢。  一般而言,刑罚严厉程度与威慑是成正比例的,而一般预防正是要通过威慑发生反应。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普通结论:刑罚越严厉,一般预防效果越好。倾向犯罪人耳闻目睹已然犯罪者受到严厉制裁,在意图犯罪时就自然地会进行一番联想,并进而基于趋乐避苦的本能和成本与收益之利益权衡作出一个明智的选择,最终避免犯罪。  
三、从威慑的角度出发,每个犯罪,无论轻重,都实行剥夺生命刑是可取的。  但这显然是十分幼稚的,因为由此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将是令人难以预料的。既然一般预防是针对绝大多数民众的,它就必须建立在多数民众可以理解、容纳的法制观念基础之上。所以,基于对犯罪行为的公正报应是第一位的,一般预防离不开报应论的约束。不以报应设防的一般预防,刑罚必然是过重而不是过轻。刑罚过重,则不符合刑罚人道主义,不仅增强犯罪人对刑罚的忍耐力,造成对刑罚的反应迟钝,而且得不到群众的支持。  
四、调查数据显示,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刑罚越重,其今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  论据就不再罗列了,我们可以简单设想一下,一个长期在牢房里的人,出来后,如何融入社会是不是在牢房里呆的时间越长越难再次融入社会结论显然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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