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针对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无法申请国家赔偿。此处所说的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旨在确保整个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得以顺畅进行,而并非针对当事人的犯罪事实作出确凿论断。在取保候审执行期间内,当事人享有的人身自由权限将在某种程度上受限,但并未完全失去。若仅因司法机关实施的行为违反相关法规且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的权益损害时,方有必要探讨是否需申请国家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取保候审会被批捕吗
在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均已交付保证金并遵守保证规定等候审判之后,侦查机构便会批准其取保候审申请。
然而,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检察院依旧有权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1.该犯罪嫌疑人存在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2.该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安全、公众安全或者社会正常秩序构成实质性威胁;
3.该犯罪嫌疑人可能对关键证据进行销毁、伪造,影响证人作证或者串通他人供述。
所谓取保候审制度,是指有关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为暂时不对其采取关押监禁方式所实行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
对于那些需要被逮捕的人员,例如经过调查确认为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以及情节轻微的罪犯等人,均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来适度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的人员能否上班
关于取保候审人员是否能够重返工作岗位这一问题,需要多方面考虑。通常而言,若该工作并未干扰到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经由执行机构审核通过后,取保候审人员便可恢复正常工作状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未经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则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汇报等等。倘若工作内容有可能使其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亦或是对事件的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影响,那么执行机构很可能会拒绝其复工申请。因此,对于此类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而最终的决策权仍归属于执行机构。
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期间不可申请国家赔偿。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确保案件审理,非论断犯罪事实。期间当事人自由受限但未全失。仅当司法机关行为违法且造成实质性损害时,才需探讨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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