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主动交代揭发会从轻处罚吗

最新修订 |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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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案件中,当事人若主动认罪并揭发,通常可从轻处罚。自首和立功是辩护律师争取从轻判罚的重要理由,体现被告人悔过和认罪态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反映其自我矫正和重返社会的意愿。
职务侵占罪主动交代揭发会从轻处罚吗

一、职务侵占罪主动交代揭发会从轻处罚

对于涉及职务侵占罪的案件,当事人若能积极主动地承认自身过错并进行揭发,一般情况下将获得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原因在于,他们的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可视为具备自首性质,而检举、揭发其他人所犯的相关犯罪行为则可视作立功表现。自首和立功两项都通常被辩护律师作为主张被告人得到从轻或减轻判罚的重要理由,在量刑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就针对职务侵占罪这一特定犯罪而言,犯罪嫌疑人若能做到上述以实相告并进行揭发,那么这无疑展示出他们愿意悔过自身过错,有良好的认罪态度,以及协助司法机构尽快查清案情真相的决心,从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更为重要的是,也从侧面反映了他们有着一定程度的自我矫正愿望和重新融入社会生活的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判刑后还需承担民事赔偿

涉及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中,被定罪量刑并服刑结束后仍须履行民事损害赔偿义务。

若因该犯罪行为导致受害者经济损失,则除了依据法律接受刑事制裁之外,还需依照具体情形确定是否需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确定被告人负有赔偿责任,那么在服刑完毕之后,他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若仅因其无足够财务能力进行赔偿,则只承担经济方面的责任,无需承受刑事处罚

然而,若被告人明明具有赔偿能力却拒绝进行赔偿,或者采取变卖个人财产等手段躲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命令时,将会面临罚款、拘禁等法律所制定的惩罚措施,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受到刑事追责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规定规定,对于那些因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经济损失的被告人,除了依法给予其刑事处罚之外,还应对其作出经济赔偿的判断,以弥补受害者所受之经济损失。《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职务侵占罪开庭结果怎么判

职务侵占罪的裁决结果牵涉众多复杂因素。首要因素即为犯罪数额,根据刑法规定,涉及金额较小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同时附加罚金之惩戒;若涉及金额庞大者,量刑则可能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施加罚款之处罚;而对于犯罪现场相当严重者,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甚至无期徒刑,且同样须承担罚金刑责。与此同时,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或缴回所侵占财物等情况亦会直接影响量刑。如受害人能对被告表示宽恕并给予谅解,并被告积极服软认罪,尽快返还全部非法所得,此类被告人通常而言可获得适度减轻刑罚。此外,事例资料充分与否、证据是否确凿、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其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等等,均将成为法官在审判时着重考虑的因素。因此,审理职务侵占罪的最终裁决涉及到对于整个事例各个环节的全面审查,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所有相关证据作出合法判定。

职务侵占罪案件中,当事人若主动认罪并揭发,通常可从轻处罚。自首和立功是辩护律师争取从轻判罚的重要理由,体现被告人悔过和认罪态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反映其自我矫正和重返社会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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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会不会构成职务侵占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
丁某是某粮油公司的销售经理,自2006年9月起,原告孙某通过丁某向该粮油公司购买豆粕,前三笔共计300吨的交易均货银两清。2006年11月孙某依惯例向丁某的银行卡汇入定金23000元后,口头约定向被告购买豆粕100吨,后因丁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使该交易未能完成。孙某认为丁某的行为系履行销售的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该粮油公司承担,而该公司现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故诉请判决被告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6000元。
评析:
虽然最终因本案争议标的较小,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本案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是值得笔者推敲的。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
1、丁某与原告孙某之间的买卖是否是职务行为,即是否构成职务上的表见代理;
2、孙某预付给丁某的23000元是否能被认定为定金。对于第2点,认为,无论本案的事实最终该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本案中,孙某与丁某订立是口头协议,因此,23000元不应当被认定为定金。
而对于争议焦点
1,在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丁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理由是:丁某作为该粮油公司的销售经理,其主要职责就是代表公司向客户推销公司的豆粕,对于该公司是否授权给销售经理与客户直接订立合同、收受货款是该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原告无从得知。而且原告孙某通过丁某向该公司购买前三笔豆粕的交易均成功,足以让原告相信丁某的权限。因此,若不是丁某因职务侵占被捕,原告有理由相信其与该公司的第四笔交易也应该成功。第二种观点认为,丁某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笔者也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需要以下几个要件:
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2、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成立和有效的基本要求;
3、客观上需应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在本案中,丁某是被告公司的业务员,其与原告的交易均通过电话联系,没有证据证明丁某是以被告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原告作为订立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一般的谨慎义务,对合同向对方的身份、权限、职责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原告仅仅凭借知道丁某的业务员身份,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即相信丁某代表被告公司,且直接将几十万的货款打入丁某个人银行帐户,事后又不要发票,这一系列的行为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而且原告与丁某之间的买卖是低于市场价的,这些充分说明原告在该交易中并不是善意无过失的,其交易后果要求被告公司承担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
团伙职务侵占罪从犯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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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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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职务侵占罪从犯应该如何判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从犯怎么判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
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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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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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5人轻伤,判刑多少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职务侵占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不满二百万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犯罪数额超过二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两个以上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或者系从犯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节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拆迁等专项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实施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款用于进行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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