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怎样退赃退赔
涉及盗窃罪行的案件中,退赃退赔工作的实施形式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首先,罪犯可以主动采取行动,将其从盗窃行为中所获取的经济资产如数归还至受害人手中;
其次,如果被盗财产已经被非法转让或者处置,罪犯则需要以同等价值的货币作为赔偿;
再次,在案件的调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罪犯可以通过家人、律师或者亲自向司法机构表达出愿意退回赃款并进行赔偿的意愿,同时根据司法机关的具体要求和指导来完成相关的操作流程。退赃退赔的举措对罪犯在量刑上具有积极的影响,有助于减轻其所面临的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盗窃罪与诈骗罪
在占有型财产犯罪中,可以根据行为人实行该犯罪时的心理状态,将其划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违反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占有型财产犯罪,又称之为“获取型财产犯罪”;
另一类则是凭借受害者意识中有缺陷的因素来取得财物的占有所得型财产犯罪。
其中,盗窃犯罪属于前一种情况,即它本质上违反了受害者的真正意愿,实施了对其财物的实际掌控;
相反,诈骗罪则属于后一种情况,即它主要是利用受害者意识中的缺陷,如对于事实的误判、身份信息的伪造等,让受害者自愿交出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并不需要事先具备数额庞大的条件才能构成犯罪,只要有符合诸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匕首等暴力器具参与盗窃、从公共场合进行扒窃”等特定情形之一,便可独立构成盗窃罪。
然而,诈骗罪的成立却需要具备金额达到一定数目大小的要件,这也是它与其他财产犯罪的显著区别。
尽管盗窃罪与诈骗罪二者所寻求的最终目的都在于非法拥有他人贵重财务,但它们所采用的犯罪手法却是截然不同的。
具体来说:
1.盗窃罪往往是通过隐秘的方式进行偷窃,即犯罪者会选取那些受害者或财物管理者未能察觉的途径和手法,从而成功将财物招致手中,例如顺手牵羊、夜间不为人知地撬开房门反锁、在公众视线之外的地方进行扒窃等等;
2.而诈骗罪则通常是通过虚假阐述以及隐藏事实真相的手段进行活动,典型的诈骗方式有捏造谎言、冒充身份、制造伪造的文件或者证书、篡改单据等,最终使得受害者产生误解,并在这种误解之下,主动将自身的财产权移交出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怎样才能不会被起诉
关于盗窃罪是否应予起诉,这主要取决于诸多复杂因素。首先,当盗窃之行为的涉及财物价值相对较低,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的情况时,检察机关可能并不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例如,若涉案金额尚未达到法定的刑事立案标准,那么针对这类事件,检察机关可能会选择不予起诉。其次,倘若犯罪嫌疑人系初次触犯法律,并且在案发后表现出积极的退赃意愿,同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有利情节,那么检察机关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之后,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交代自己所实施的全部罪行,那么这无疑将提高其免于起诉的可能性。最后,如果在事件侦查过程中,发现相关证据不足以充分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那么检察机关同样可能会选择不对该事件提起公诉。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最终是否会被起诉,还须由司法机关依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盗窃罪案中,退赃退赔形式:罪犯可主动归还盗窃所得;已转售则赔偿等值货币。在案件各阶段,罪犯可经家人、律师向司法机构表达退赔意愿,并按要求完成操作。此举对量刑有正面作用,可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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