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1)追逐竞驶,情节极其恶劣;
(2)酗酒后驾驶机动车;
(3)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实际载客数量严重超出额定标准,或者速度严重超出规定时速行使;以及(4)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等危险化学品进行运输,从而危及到了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通常会判处拘役刑罚,并且需要缴纳罚金。
然而,若在相同案件中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包括哪些行为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如下:
首先,其一是实施了剧烈的竞争性驾驶行为,如果情节恶劣的话则将被认定为犯罪;
其次就是在道路上过度饮用酒精和驾车的情况;
此外,对于从事校车服务以及乘客运输,如果出现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的状况,或者其时速严重超过规定期限,同样也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最后,若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任由危险化学品运输这一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同样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在此类犯罪中,首先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便是它所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具体来说就是上述所述的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已然产生了潜在威胁,从而对广大群体的生命健康乃至财产都形成了直接或间接的伤害。
接着便要看其实际行为表现,如追逐竞驶行为是否超过情节恶劣的标准,这一标准实际上对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定。
然后是在道路上饮酒过量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若高于或等于80毫克每百毫升,则被认为是醉酒驾驶行为。
至于犯罪主体,可理解为普遍大众都有可能成为此类罪行的犯罪者。
对此类犯罪的主观层面,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它表现为故意的性质,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在道路上已处于过度饮酒并驾驶机动车的状态,或者他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疾驰竞逐,并且清楚地知道这种行为会损害公众的安全,他们仍然故意地希望或放任这样的事情发生,那么他们就符合了此罪的所有犯罪要素。《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在长沙的判决标准是什么
在湖南省省会城市长沙市,对于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判罚标准,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与其配套的司法解释为基础。一般而言,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从事追逐竞技行为,且情节极其恶劣;或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是从事校车运营或旅客运输,其车上载客量超出额定乘员数量,或者行迹速度严重超标;亦或是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下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这些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只要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每百毫升80毫克以上,就可以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在法院进行裁决时,会全面权衡被告人事先的饮酒程度、所驾车型、行驶道路、行车速度以及是否已经造成实质性损害等多方面因素,从而确定具体的刑罚。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引发严重后果,可能会被判处拘役,同时处以罚金。然而,如果存在其他加重情节,那么刑期将会相应地加重。
我国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属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恶劣、酒驾、校车或客车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此类犯罪常处拘役并罚金,若伴其他犯罪,则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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