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监视居住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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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视为刑事司法必要手段,针对重病、自理困难者、孕妇哺乳期女性、无配偶且需赡养者等特殊情况,或羁押期满调查未结者实施。执行地点多为嫌疑人家中,无居所则法定关押。期间,嫌疑人须守规,不得擅离,限制会见通信,随传随到,不得干扰证人、篡改证据,并提交证件统一管理。
刑事诉讼中的监视居住有哪些规定

一、刑事诉讼中的监视居住有哪些规定

监视为今朝一项刑事司法范畴内的必要处置手段。在法律行走的每一个环节中,对其的着墨与规划主要涵盖如下诸多方面:

首先,关于实行的判定条件,即若存在患有重大疾病、自我生活无法自理的状况;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亦或是没有配偶且需承担赡养义务之人;凡事基于案件的特殊性能或依办案程序及需求而制定的监视看管;

再者,即便羁押期限已满,但相关调查尚无完结,同样有必要实施监视看管。

其次,对于这项措施的落实场所,应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中实施,如若无固定居所,则可在法定的临时关押之处进行。

然而在此过程中学生也是要守规矩的,比如未经执法机构批准不得擅离住所或活动区域,防止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与他人相见或通信交流,并且必须在接到传唤的时候立即出面接受询问,不可通过任何方式影响证人作证,更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同时必须提交出口通行证、身份证件、驾驶证等相关证书给执行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仅有的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诉讼中刑事自诉有多少种

在刑事自诉案件之中,我们主要划分为以下三大类别:

首先是需要先告知被害人才能够进行审理的案件。

这其中具体包含了以下几种类型:

(1)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诽谤言论引发争议的事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事件若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睦邻团结,以及对国家整体利益造成威胁者,则不在此列。

(2)涉及到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主权的事件。

(3)施加虐待式行为的事件。

(4)刑法规定的侵占行为。

其次,对于那些缺乏足够证据证明被害人受到了任何刑事侵害,但是其有理由认为自身遭受了侵犯且应得到法律的惩罚,并且公安机构或人民检察院对此并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件,此种情况也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畴之内。

本文在此详细列举几项常见的涉及以上两个方面的案件。

三、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在刑事司法体系之中,当电子数据被视作证明事件真相的重要依据时,必须遵守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三大原则。首先,关于合法性,我们需要确保获取电子数据的方式和流程是符合法律规范的,例如,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定侦查手段进行搜集,并且务必遵循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其次,对于真实性而言,我们需要对电子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核实,确保其是完整无缺,而且未经任何篡改或伪造。这种检查通常借助于先进的科技手段,以实现鉴定与验证的目标。第三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关联性,电子数据需要与事件事实之间表现出明确的逻辑关系,并且它所显示出来的信息对证明事件事实具有实质性的帮助。最后,为了保障电子数据获取途径的透明度,我们应该对整个提取过程进行详尽的记录,其中应包含提取的时间、具体地点、运用的手段以及参与人员等关键信息,以便在必要时刻便于核查。法庭将在评估电子数据证明力的时候,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监视为刑事司法必要手段,针对重病、自理困难者、孕妇哺乳期女性、无配偶且需赡养者等特殊情况,或羁押期满调查未结者实施。执行地点多为嫌疑人家中,无居所则法定关押。期间,嫌疑人须守规,不得擅离,限制会见通信,随传随到,不得干扰证人、篡改证据,并提交证件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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