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包括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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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途径有四:一是立即停止侵害,通过法律制止侵权行为;二是赔偿损失,依据实际经济损失合理确定;三是消除负面影响并恢复名誉,减轻对权利人声誉的损害;四是侵权者需向权利人致歉,以体现责任与尊重。
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包括几种

一、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包括几种

侵犯知识产权所引发的民事救济途径主要包含以下四项内容:

其一为停止侵害,即通过法律手段迫使侵权者立刻停止其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

其次是赔偿损失,具体情况须根据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评估和计算。

第三是消除影响及恢复名誉,倘若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则应实施相应措施以降低其影响程度并恢复其良好形象。

最后是赔礼道歉,侵权者需向权利人表达诚挚的歉意以示负责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怎么认定

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做出准确的认定:首先,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处于法律所保护的有效期限之内;其次,侵权行为实施者必须是实际地发挥、行使着他们所有的知识产权;再者,这种侵权行为必然会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造成经济上或名誉上的损失;最后,行为者的行径和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起因和结果之间的明确的关系。就如国家的《专利法》中第十一条第一款指出的那样,“当发明和实用新型等形式的专利权被赋予后,除了在本章的其他条款里有特别说明的之外,无论是何种组织或个人,如果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就擅自实施这种专利,那么无论是为了生产经营还是其他什么目的,比如制造、使用、承诺销售、销售或是进口这些专利产品,或者是利用该专利的技术方法,也包括使用、承诺销售、销售、进口基于此专利方法而直接得到的产品”都是绝对不允许的。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且情节非常严重的话,对于被侵权人来说,他们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侵犯知识产权是否犯罪怎么判

在确立侵犯知识产权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时,主要需考虑的要素包括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手段的特征及对相关权利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多个方面。侵犯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犯罪行为种类繁多,比方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标专用权罪以及侵犯专利权罪等等。各个事例的具体判决标准会受到犯罪复杂性及其具体情况的影响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法庭会依据以下几个关键因素来做出量刑裁决:1.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3.被侵犯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与重要性;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曾有过类似犯罪记录等。若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相对较低,则可能会面临较为轻微的刑事处罚,比如缓期执行、罚款等;反之,若侵权行为极其严重,那么就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如有期徒刑等。

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途径有四:一是立即停止侵害,通过法律制止侵权行为;二是赔偿损失,依据实际经济损失合理确定;三是消除负面影响并恢复名誉,减轻对权利人声誉的损害;四是侵权者需向权利人致歉,以体现责任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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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 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交足数量,也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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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wi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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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完毕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漏报的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可告知债权人另行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于出卖人或企业资产管理人未参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或者虽然公告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则由出卖人或者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通知》第10条规定:卖方隐瞒或遗漏原企业债务的,由卖方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实践中在债务人兼并、分立、重组时,可运用“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进行超诉讼时效补救。但应注意及时了解债务人情况,及时申报债权,利用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对超时效债权督促当地政府召集改制各方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安排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保证人的对原债权、债务关系重新担保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从而达到超诉讼时效补救、保全债权的目的。
2、让债务人在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或盖章,保证人并不能因此承担保证责任,只有保证人对重新确认的债务重新承担保证责任有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才能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应注意签字人应是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办理这项业务的代理人,其他人签字都可能导致不受法律保护,或为债务人抗辩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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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残疾人可以获得医疗救助救助措施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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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弟之前因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被给予行政处罚了,他现在受到了人身管束,人身自由被限制了,想要申请诉讼救济,行政强制措施的诉讼救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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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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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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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二、合同违约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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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在使用上要慎重。股东大会的超多数表决条款虽然有增加收购者接管、改组公司难度的反并购作用,但同时也限制了控股股东的控制力。由于收购方控股后可立刻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的超多数表决条款并不构成真正的反并购障碍。降落伞计划。于去年底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依此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作为“降落伞计划”,可以起到很好的反并购作用。万科(000002)公司新近通过的管理层激励计划就制定了为反并购而设置的针对管理层的“金降落伞”计划。职工董事制度。新《公司法》一百零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就是说,职工董事作为董事会中成员,不由股权比例大小决定。这就保证了原有控股方可通过设置职工董事增加董事会中的话语权。资产收购和剥离。通过收购不好的资产或将优质资产出售来对收购者进行反击是国外反收购战常用的方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没有完全禁止这一反收购策略,但是只将其限制于经营困难的公司。而经营困难的公司往往无能力使用这一策略。邀请“白衣骑士”。如果对敌意收购者不满意,上市公司可以向满意的合作方发出邀请,参与收购战。从目前的法规看,中国证券市场管理者还是比较倾向于这种反收购策略的,因为这将带来收购竞争,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法律诉讼。通过发现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缺陷,提出司法诉讼,是反收购战的常用方式。这种诉诸法律的反收购措施其实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并不陌生,方正科技的前身延中实业于1994年就曾采用过类似策略。虽然延中的反收购策略最终没有成功,但其做法无疑是正确的,只是由于当时的政策环境尚不成熟而未能取得应有的效果。现在,随着两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违法收购将会得到有效制止,合法的反收购行动将会得到保护。财务内容改变。该部分主要作用是达到反并购方法中的“毒丸术”和“焦土术”的使用目的。即通过恶化或预留财务指标中的“漏洞”以使目标企业的资产、财务质量下降,使并购方考虑到并购后可能产生的“财务陷阱”而产生畏惧心理,推迟并购时间或放弃并购行为。可采用的财务恶化方法有:

一,虚增资产。可变化的科目有:增加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减少货币资金金额,回收应收股利和利息;增加长期对外投资金额;增加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价值等。

二,增加负债。可变化的科目有:增加短期借款和应付商业借款,少付或延付当期税金,增加向银行的长期借款,对外发行银行债券和可转债。

三,降低股东权益价值。可采用的方法是大比例分配,以公积金补亏等。

四,调减公司本年赢利水平。可采用的方法是:增加成本及费用项目、减少对外投资收益、增加现金分红比例等。“鲨鱼观察者”+股份回购。制定基于反并购目的的二级市场实时监控计划,责成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日常监控。这一方式须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实施,但在计划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要严格保密,并直接由公司核心决策层指挥。在必要时候,公司可发出股份回购的声明来抗击并购方。日前证券市场上发生的邯钢股份发出公告,以15亿元对抗宝钢股份通过增持邯钢认购权证的并购行为就是反并购显现化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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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救济,也称救济监督,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行政责任,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的救济(行政复议)和司法机关的救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
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二)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
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
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
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
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以上便是行政复议的救济措施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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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著作权侵权的利害程度,一般建议按照以下流程来解决:1、自行协商;2、调解;3、仲裁;4、民事诉讼。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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