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抚养权流程和费用多少合适

最新修订 |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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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中国大陆,提起离婚诉讼争抚养权,需备齐诉状、证据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法院立案后调解,不成则庭审裁决。证明抚养能力是关键,含经济、教育环境等。诉讼费按财产数额定,无财产一般50-300元,超20万部分加收0.5%。
起诉离婚抚养权流程和费用多少合适

一、起诉离婚抚养权流程和费用多少合适

在中国大陆地区提起离婚诉讼并争取子女抚养权的主要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当事人需对诉讼所需的诉状及有关证据进行准备,然后向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申请。法院收到此申请后,将启动立案程序,并在适当的时间内安排调解工作。若调解未能达成共识,则法院将依法展开庭审活动,并依据事实与法律做出最终裁决。在准备证据材料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作为抚养方更有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家庭教育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到孩子生活质量的因素。就费用问题而言,法院将会根据案件审理期间涉及的财产数额按照相应比例收取诉讼费。倘若案情并不涉及财产分配问题,通常每位当事人每件仅需缴纳50元至300元人民币左右的诉讼费用。但是,如果涉案财产总额超过了2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将按照0.5%的比例另行收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起诉离婚抚养费该怎样算?

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所观察到的情况,在中国大陆的首都北京以及经济发达之地上海的各级法院关于抚养费方面的审判情况中,有75%以上的具体裁决给出的金额是低于每月2000元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2016年这个特定年份里,北京市的初审判决中所设定的平均抚养费金额稳定在每月约为1500元左右。

显而易见,即便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当事人的月收入高达数万元,法院在作出判断时仍然会选择将抚养费金额设定在每月4000元,甚至最多提高至每月8000元的话语权上。

综合以往的审判经历与我们的审理经验来看,倘若涉及抚养费起诉的金额超出了每月4000元,那么法院对于孩子的实际开销水平将会日益重视,这一因素必然会对最终的判断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换言之,只要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孩子实际开销相对较大,就有机会争取到更高的抚养费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三、起诉离婚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判

婚姻破裂之时,有关孩子抚养权的裁决往往会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年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抚养环境等多重因素。一般而言,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法律倾向于将其交由母亲抚养;而对于年满两周岁及以上的子女,法院则会依据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至于财产分配问题,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通常需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会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维护女性权益以及尊重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做出最终判决。值得强调的是,具体的判决结果往往会受到众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例如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子女的个人意愿等等。

在中国大陆,提起离婚诉讼争抚养权,需备齐诉状、证据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法院立案后调解,不成则庭审裁决。证明抚养能力是关键,含经济、教育环境等。诉讼费按财产数额定,无财产一般50-300元,超20万部分加收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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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2、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人的而开始。申请人或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是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起,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
3、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4、审判组织特别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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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抚养费流程和费用多久开庭
抚养费纠纷的法律流程如下:-准备好诉讼文件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缴纳诉讼费。诉讼费的金额根据案件标的额计算。-法院会向被告送达传票,告知开庭日期。开庭日期通常在1至数月内安排,但具体时间会因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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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流程转为普通流程的理解法律适用
[律师回复] 对于简易流程转为普通流程的理解法律适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从而有效的避免损害公平的前提下,追求案件的高效审结。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应把握实质要件。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简易程序适用的实质要要件: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若不能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则必须变更为普通程序,包括对于人民在在审理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人民立案受理后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和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把握应由审判人员自由裁量,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具体情况:时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人员较多的、以及法律规定其它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可以从来列举的情形看出这均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的实质条件。

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中,应在在案件送达阶段至开庭审理前转为普通程序较为科学、合理。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未对转为普通程序的阶段进行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在案件送达阶段至开庭审理前较为合适。理由:案件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可以及时发现被告是否下落不明,若被告下落不明,被告可能无法出庭应诉,这种情况下,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应转为普通程序。在被告及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后,当事人提交证据后,通过证据审查后,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的实质条件。开庭审理前,一旦开庭后,独任审判员开始审理案件,不能在变更为合议庭审判,后参加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无法全程审理案件,不能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

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裁定的内容和格式应当规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裁定书的内、格式存在不
一,包括对于裁定书的审判人员的署名存在问题较多,有的写新合议庭的成员、有的写原独任审判员;作出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诉。
裁定的格式应该比照现有的裁定格式,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事实和理由、适用法律、裁定结果。根据民事诉讼法,作出的裁定是解决程序适用问题,即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裁定生效前简易程序,当然裁定的署名应为独任审判员一人,而不是合议庭组成人员。
破产清算流程进入重整流程的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程序进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
(一)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
第一道关口,现分述如下:
1、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
3、人民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 债务人、出资人必须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已无另行申请的必要。
4、人民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请一经裁定认可,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
(二)实体要件
在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中,无论是债务人申请重整还是出资人申请重整,实体上的适用条件都应当是债务人重整必须具有可行性和企业存在挽救的可能性。《企业破产法》对于重整可行性的标准没有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应当参照国际惯例考虑将债务人确有挽救希望作为实体要件,因为从重整的目的是债权人通过放弃部分权利以换取更大的利益的角度来说,债务人、出资人要证明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能性,就必须将债务人具备重整希望作为要件,说明债务人目前遇到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不是债务人已丧失营利能力,而是因为债务人遇到了暂时困难。如果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扭亏为盈,直至最后清偿全部债务。一般认为,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必须有重建的希望和价值。债务人重整可行性宽泛化,可能会导致一些债务人逃避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而滥用重整程序。因此,在受理重整申请时人民应当对债务人重整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好重整程序准入关,以防重整程序被恶意利用,防止不良债务人利用重整制度拖延时间,转移财产,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申请主体资格
我国采取申请破产主义,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没有发动的权利。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即重整申请权人,指的是有权向人民申请启动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体,即债务人或者出资额为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1、债务人申请重整资格 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可以向人民申请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没有具体指明谁能代表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公司的董事会无权就公司的重整作出决议,只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后由债务人企业的代表机关代表公司向人民提出重整申请。《企业破产法》将重整申请权合理地赋予债务人,使得债务人在运用重整制度避免破产清算时具有主动性。
2、出资人申请重整资格 对于处于财务困境中的企业来说,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挽救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允许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创新,理由有二:

一,出资人是最愿意挽救企业的人,股东与公司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企业的存亡与出资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完全有可能调动起出资人的积极性,出资人从企业拯救中可以得到比债务企业本身更大的利益,因而具有更强的拯救企业的动机;

二,企业的出资人为挽回自己的投资,可能为拯救企业而作出新的投入,在重整程序中股东对债务人追加资金投入和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帮助企业获得增量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利润率,使重整顺利进行。允许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这是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破产清算、和解制度下,出资人不能发挥积极作用。
而在重整制度中,一改破产和解制度中出资人的被动地位,出资人可以利用其法律地位发挥其拯救企业的积极性。但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是申请的时期,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
二是出资人出资额,必须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才有资格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我国《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要对出资人申请作出资本额的限制,是为了避免过于草率的申请,也是在鼓励重整与防止股东滥用申请权、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的目的之间求得最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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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应当鼓励运用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避免因企业倒闭破产带来大量职工下岗、银行债权落空、影响社会稳定等连锁反应。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的,则人民依《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裁定债务人重整,即债务人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同时应当将裁定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告。此时,破产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均应受制于《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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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破产清偿的顺序是:
先从破产财产里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
首先是员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加班费、补偿费、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是国家的税收,
督促流程适用独任制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督促流程适用独任制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吗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如下: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的特点
一、非讼性
督促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 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
二、特定性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附有一定条件限制, 如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等。它不像处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是指人民币,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外国货币。所谓 有价证券,是指 汇票、 本票、 支票、股票、 债券、 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
三、可选择性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或督促程序来解决,只是选择诉讼程序时间更长,不利于问题的快捷简便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诉讼程序的,就不能再选择督促程序。选择诉讼程序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见,督促程序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四、简捷性
人民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 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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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孩子抚养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离婚流程是包括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以及判决等,起诉离婚的费用是要根据具体的离婚案件情况确定的。若是依旧不知道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孩子抚养权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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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起诉流程
抚养费纠纷诉讼的步骤包括: 撰写起诉状,明确索要抚养费的法律诉求;将起诉状送至对方居住地法院备案;等待法院开庭通知并准备相关证据,如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法院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若立案,则进行庭审前的准备和正式审判;若未立案,法院将裁决拒绝诉求。 全程需关注法院通知,确保按时出席庭审并提供必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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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上海经适房的申请流程?
[律师回复] 上海宝山区经适房符合条件的市民,申请大致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上海宝山区经适房 1、咨询:市民可到各区县或街道(乡、镇)咨询相关问题.上海宝山区经适房 2、申请办理:咨询结束后,市民可以到各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正式开始购房申请,受理期为一个月.上海宝山区经适房 3、提醒:申请期间没有必要挤在头几天去申请,因为只要是受理期限内申请的,将不分先后都享有同等的参加摇号排序的权利.上海宝山区经适房 4、审核:申请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以及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对申请家庭的户口年限、住房面积和经济状况进行逐一核查,市住房保障部门则会对其中部分申请家庭进行抽查.上海宝山区经适房 5、摇号排序:经适房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 第一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 第二次摇号确定购买或者承租的经适房.上海宝山区经适房 6、提醒:如果申请家庭因为当期房源供应数量有限,没能买到或者没有租到心仪房源的话,其轮候的序号将被保留,而且排在下期公开摇号产生的序号之前.但如果选中了房,却不签选房确认书,或者不签经适房销售合同的,就将被视作放弃.上海宝山区经适房 7、选房配售:能够申请的房型根据申请家庭人数的多少而不同.价格方面则是“一房一价”.具体的摇号排序和选房配售的日期,将由试点区根据本辖区审核工作的进度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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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不适用简易流程吗
[律师回复] 对于民诉不适用简易流程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吗
一般情况下,除部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民事诉讼都是适用简易程序的。
什么是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1、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什么是小额诉讼流程,小额诉讼流程的适用情形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是指基层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
第十二章里对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适用、小额诉讼的适用金额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为小额诉讼制度的程序设计及适用极力追求简易、迅速、且审理形式非要式性,和送达方式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有所简化,将某些类型的案件如牵扯不动产纠纷或特定侵权纠纷,排除在小额审判的管辖范围之外,允许当事人享有在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之间进行选择的机会,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的特点。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形
1.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专为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制订的于简易程序之外的民事诉讼程序,新民诉法
第二百七四条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纠纷;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其他金钱给付纠纷。又以二百七十五条列举方式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2.小额诉讼的适用。
根据修改后的民诉法
第一百六二条之规定,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人民仅限基层人民以及它的派出法庭。也就是说,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小额诉讼的适用金额。
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海事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明确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进行审理的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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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的流程?
如果双方都同意监护权的变更,且变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则可以通过对监护权变更协议进行公证的方式进行变更。公证期间,双方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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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流程的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下几种: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二、小额诉讼程序概念。
小额诉讼,是指基层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专指基层及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诉讼。但是该案件标的额要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类的诉讼就叫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最高收案标的金额。
根据新民诉法,该标的是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6769元,根据这个标准,也就是说标的额应该在一万四千元左右。随着每年数据的更新,会有不同变化。各个省份也会有一定幅度的变化,比如说湖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028元,那么百分之三十就是12020元。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与不足。
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在于诉讼效率的高效,诉讼成本的低廉,以及一审终审的便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程序简便灵活,例如使用填充式诉状、允许口头答辩、灵活的传唤方式、不开示证据、非工作时间开庭、判决可不说明理由等等。
(二)、法官在小额诉讼中具有较大的职权,能动性增加。例如:为迅速发现真实,法官可以依职权询问当事人,主动调取证据;可以根据当事人陈述做出判断,而不需严格的证据证明;法官可以主动提出调解方案等等。
(三)、小额诉讼以效率为导向,意在以低成本解决纠纷。收费低廉,同时限制律师代理,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但是其缺点也是不容忽视的,主要体现在。
(一)、小额诉讼适用于范围太窄。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是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而且标的也不大。这些案件大部分能调解,即使不能调解,判决一般也不会上诉,而且更谈不上会改判、发回重审,所以这类案件可以说对于适用小额诉讼意义不大。而对于
(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2)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
(3)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限制了小额诉讼程序的作用。
(二)、小额诉讼程序限制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也就意味着我国的民事案件应该是给当事人上诉的权利的。而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不利于人民权利的保障。
(三)、小额诉讼程序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单,举证期、答辩期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使法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程序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前瞻
小额诉讼程序是分配正义理念支配之下所建立的诉讼制度。基于供给与需求永远存在紧张关系的经济学判断,在一个国家司法资源有限,而公民对公正的追求没有止境的条件下,通过对部分案件简化程序、降低成本的方法,以牺牲程序公正及可能牺牲个别案件的实体公正为代价,保证诉讼的效益与诉讼的成本相当,使更多的当事人能享有平等使用诉讼制度、接近司法的机会,并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和普通诉讼程序的协调实现社会整体正义总量的增加。正是因为如此,我国在新的民诉法上引进了小额诉讼程序,并随着实践的运用,小额诉讼程序会不断的改进、完善。相信小额诉讼程序将会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克服司法弊端、解决司法困境起到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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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适用特别流程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婚姻适用特别程序吗
对于婚姻无效的案件宜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其理由是:
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广泛。最高人民第三十号法释中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包括下列人员:
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
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
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二、该类案件一律使用判决结案,并且不得上诉。依解释
(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以书面审查为主,开庭审理为辅。这种案件大部分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为能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不仅仅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还包括其近亲属,甚至是基层组织,并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适用相互质证,只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四、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撤诉。《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律师回复]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包括: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具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除了2021年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外,很多网友也非常想要了解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下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首先经济适用房申请者持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到街道办领取并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市房改办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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