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的举证责任主体是什么人

最新修订 |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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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纠纷中,权利方需举初步证据如创作资料、登记证书等,证明版权并指控侵权。被控方亦需举证自辩。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因案情而异,复杂案件常需双方提供更多详尽证据,以便法院准确裁决侵权事实。
侵犯著作权的举证责任主体是什么人

一、侵犯著作权举证责任主体是什么人

涉及到侵犯著作权的举例分析,主要包括了身为著作权所有者或被授权使用者的一方,及其被指责或指控为侵权行为实施者的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维护权利的一方,他们必须首先提供相应的初步证据以证实自身确实拥有版权权益,并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这其中,作品的创作背景资料及相关的登记证书便属于典型的证据范畴。而针对被指责或指控构成侵权行为的一方,在进行反驳时同样具有提供与其立场相符合的证据的法律义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形式上存在上述的基本规则,但在各类复杂的司法情况中,举证责任的详细分配则往往因案情的特殊性而面临着各种变数和调整。有时,法院甚至可能会要求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提供更为详尽的证据,以便于对侵权事实做出准确无误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二、侵犯著作权应承担哪些责任

首先,从法律角度分析,侵犯著作权所涉及到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接下来,针对具体侵权行为,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其中包含且不限于诸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公开向被侵权方赔礼道歉,并进行合理经济补偿等多种方式的民事负责。具体而言:未经著作权持有人许可就擅自发表其作品;无视合作作者权益,在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把与他人共同完成的作品当成自己独立创作并公开发布;为追求个人名声,无事实依据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对他人作品恶意扭曲、修改;非法抄袭他人作品;虽未经著作权所有者允许,但通过展出、录制视听作品、改变、翻译或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应支付稿费却未支付即使用他人作品;以及任何其他侵犯版权和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当侵权行为直接损害了公众利益时,主管著作权的机构会责令停止侵权活动,给予严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销毁存在可能产生传播风险的侵权复制品及其主要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工具及设备。如果违法活动的收入达到或超过五万元人民币,那么该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处以违法经营数额至少一倍至最高五倍的罚款;若违法经营所得数额无法确定,或者小于或等于五万元人民币,罚款金额将限制在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以内。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三、侵犯著作权十年怎么判

依据现行法规的规定,倘若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触及刑事犯罪这一领域。关于其法定刑罚幅度,我们可以了解到,轻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施加罚金刑;而若情况特别恶劣,法律亦可能给出严厉判决,即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施加重金刑。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实际案件的具体量刑标准,实则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侵权行为的属性、情节之轻重、引发的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何谓“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定,往往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层面的因素,比如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侵权复制品的数量等等。因此,如果您面临着侵犯著作权的相关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取更为精准的法律建议与指导。

著作权纠纷中,权利方需举初步证据如创作资料、登记证书等,证明版权并指控侵权。被控方亦需举证自辩。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因案情而异,复杂案件常需双方提供更多详尽证据,以便法院准确裁决侵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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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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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侵犯著作权的权利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被侵犯怎么办 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 3、仲裁。依《著作权法》第55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 4、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 当然,著作权人在受到他人侵犯时,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保护,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其申请(也可依职权)给予侵权人行政处罚。但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范围较窄,仅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八种内容。如果当事人不服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则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 对那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并已经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控告,由有关机关提起公诉,著作权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许可发表; 2、未经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许可,展览、摄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作品; 7、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8、未经许可,出租类作品; 9、未经许可,录制、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表演者的表演; 10、未经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物的版式和装帧设计; 1 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 2、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播放、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 1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1 4、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音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 1 5、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 1 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1 7、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在其作品、制品上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 1 8、未经许可,故意删除可改变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留在作品、制品上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1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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