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个罪名判两次刑期怎么算
一般而言,相同的犯罪罪名往往不会导致两次刑罚的执行。若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这种现象,或许是由于法律适用于案件时出现了偏差。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犯罪行为,应当坚持“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来进行定罪和量刑。然而,如果在判决尚未正式生效之前,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那么可能需要重新计算刑期。但是,如果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了此前未曾认定的罪行或是再次触犯了新的罪行,则将按照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实施数罪并罚的处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二、同一个罪名能否实行数罪并罚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同一犯罪行为通常不能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然而,若涉及到不同罪名,则可进行此项操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若是数个罪行之中包含了有期徒刑与拘役刑罚的情形,应当依法执行有期徒刑的判决;
而在包含有期徒刑与管制刑罚的情况下,即使有期徒刑、拘役刑期已经终了,但管制刑罚仍需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罚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同一个罪名审判两次怎么判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同一种罪行的处理原则上应当实行一次性的审判制度,也就是所谓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仍有可能面临再次被审理的境地,例如:首先,原有的审判程序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些问题有可能对最终的公正判决定性产生重要影响;其次,如果出现了新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足够有力以推翻原有的判决、裁定结果;最后,如果在原有的判决、裁定中,对于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主要依据的证据存在薄弱之处等等。
在确属需要对同一种罪行进行两次审理的情况下,法院将会全面评估案件中所包含的所有证据、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诸多因素,然后予以最终的裁判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次审判并非简单的重复第一次的过程,而是需要对整件案情进行重新审视与评估,以达到公平、合理且合乎法律规范的裁判结果。
具体到每一起案件的裁判结果,都受到案件本身的特殊情况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直接影响。
通常,相同罪名不重复受罚。若发生,可能是法律适用有误。原则上,同种犯罪遵循“一事不再罚”。但判决前发现新罪,刑期或调整。对已生效判决,若发现漏罪或新罪,则依据刑法规定,采取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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