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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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人对定罪量刑上诉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适用范围:合并审理中部分被告人上诉,不加重所有被告人刑罚;原罪名不当,二审可变更但不得加刑;数罪并罚不加重总刑或单罪刑;缓刑不变更;未宣告禁止令不新增,已宣告不增内容或延长期限;死刑缓期执行未限减刑不变。
上诉不加刑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一、上诉不加刑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系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被告人仅就其定罪量刑提出上诉,那么,二审法院便不得借助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所应承受的处罚力度。此项原则的具体适用范畴如下:对于合并审理的相同案件,倘若仅仅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了上诉请求,那么,无论是针对上诉主体还是其他未提出上诉的同案被告人均不得加重其刑罚;如果原判决所认定的罪名存在不当之处,二审法院有权予以变更,但是,不得因此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若原判决对被告人实施了数罪并罚,二审法院同样不得加重其所应承担的刑罚责任,同时亦不得加重数罪中的某一特定罪行的刑罚;若原判决已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则二审法院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限;若原判决并未宣告禁止令,二审法院亦不得在此基础上增加新的宣告;若原判决已经宣告禁止令,二审法院同样不得增加该禁止令的内容或延长其有效期;若原判决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未有限制减刑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同样不得对此进行限制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什么规定

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包括:

首先,依据第二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不能在原有判决基础上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其次,按照该法案的规定,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除非发现有新罪行且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否则原审人民法院亦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论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还是自诉人上诉的情况,均不受以上规定条件的限制。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它是针对被告人提请上诉的刑事案件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强调在上诉审阶段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性规定。

这一原则设立的初衷在于消除被告人的担忧和疑虑,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充分地行使自己的上诉申诉权利,从而更好地推进案件公正合理地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占据着相当关键的地位。

此项原则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上诉案件仅仅由被告人单方面提出时,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之后,不得对被告人施以更为严厉的刑罚。

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不得对刑罚种类进行更改,例如将原本的拘役变更为有期徒刑;其次,也不能对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的量刑幅度进行加大;再者,不能增加同一种刑罚的执行次数;最后,对于原本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也不得将其转为实刑

然而,如果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话,那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不再适用。

这一原则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他们的上诉权利,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人对定罪量刑上诉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适用范围:合并审理中部分被告人上诉,不加重所有被告人刑罚;原罪名不当,二审可变更但不得加刑;数罪并罚不加重总刑或单罪刑;缓刑不变更;未宣告禁止令不新增,已宣告不增内容或延长期限;死刑缓期执行未限减刑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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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了变更税务登记证,还要到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组织机构代码。
加工销售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工业企业的经营范围肯定会有加工销售的,没有加工的工业企业是不存在的。  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由申请者根据经营方向申请的,由工商机关审核确定的。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2011年第三次修订。该标准(GB/T)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除参照2008年新修订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修订四版(简称:ISIC4)外,主要依据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对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做了调整和修改。    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从2012年定报统一开始使用。    原则和规定  划分行业的原则  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  根据《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Rev.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  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  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如何规定加收的滞纳金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加收滞纳金的范围 (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 (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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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要怎么办?
1、工商局取表格。2、回到公司填写,由于章程修正案和股东会协议要股东和法人签名。3、带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局排位做变更。4、带上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地税正副本、公章到国地税做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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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提案
[律师回复] 对于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提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召开股东会会议,形成变更经营范围的股东会决议
2、根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经营范围
3、然后携带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4、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最好带上公章,法人章,连同上述资料提交
5、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了(需要交纳变更登记费用)
6、然后变更公司的税务登记证,这一步向税务部门出示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7、除了变更税务登记证,还要到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组织机构代码。
公司经营范围增加需要的资料如下: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名
5、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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