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通过诚恳悔过、赔偿损失、公开表示歉意等方式取得受害者谅解后,双方可达成和解。但即使达成和解,也不保证立即释放。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从轻处理的可能性。检察院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决定不起诉。最终,是否释放需综合考量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依法由司法机关审慎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刑事拘留是否有时限
确实如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审理的案件时,若在侦查过程中遭遇法定的紧急情形,为了对已经触犯刑法或涉嫌严重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实行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以依法适用拘留措施。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人,拘留的最长期限则可增至到37天不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期限届满释放后怎么办
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并获释之后,被释放者理所当然应立即到公安机关处领取释放证明。然而,这并不代表着本案便已画上句号。倘若事例的调查工作尚未完成,公安机关有可能会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例如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在此情况下,被释放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亦不得销毁或伪造任何证据等等。与此同时,被释放者还有权利针对其在拘留期间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进行申诉以及控告。为了保障自身权益,他们需要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便将来可能面临的进一步追溯。为了避免法律风险,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时刻关注事例的最新动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刑事拘留后达成和解并不必然导致放人。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也就是说,即使达成和解,是否放人仍需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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