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担保人不认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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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借款人不还款,而担保人拒绝承担责任,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和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分析。首先,需要确定担保人承担的是何种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第六百八十八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根据第六百八十七条,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出现该条款所列的四种情形之一。如果担保人拒绝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1.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偿还债务。2.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3.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坚持不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违反了保证合同的约定,债权人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总之,如果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不认账,债权人可以依法采取措施,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借钱不还担保人不认怎么办

一、借钱不还担保人不认怎么办

若贷款方违约未偿债务,担保人亦拒绝担责,我们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和第六百八十八条,分析担保责任类型。一般保证下,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直接承担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借钱不还担保人需负如何的责任

身为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时,担保人有义务承担起偿还债务之责;

然而,若是属于一般性的保证人,仅在债权人对该笔债权争议提起诉讼之后,经由法院判决确立并请求强制执行,若强制执行亦无法满足债款需求时,方能展开关联义务,为债务人垫付欠款。《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借钱不还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借款合同领域内,担保人为维护交易公平与社会稳定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作为担保人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担保人须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其次,担保人可能会面临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求其切实履行担保义务;再者,担保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可能会遭到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最后,担保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也可能因此而遭受负面影响。值得强调的是,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大小,将依据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在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后,担保人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如果借款人不还款,而担保人拒绝承担责任,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和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分析。

首先,需要确定担保人承担的是何种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第六百八十八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根据第六百八十七条,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出现该条款所列的四种情形之一。

如果担保人拒绝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1.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偿还债务。

2.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3.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担保人坚持不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违反了保证合同的约定,债权人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总之,如果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不认账,债权人可以依法采取措施,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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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借条未写明还款日期,担保人的责限应当自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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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有借条不承认怎办?
借钱有借条不承认可以和对方协商,如果说对方确实不予还款的情况之下,那么应当携带这些借条,还有相应的转款的凭证到法院来进行起诉,只要这些证据是非常充足的,到法院起诉之后,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公平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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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合同确认无效后的责任怎样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合同确认无效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1.借款本金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从贷款人处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向贷款人返还。由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的返还是金钱债务的范畴,而金钱债务原则上必须履行,所以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返还依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而不能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2.利息的处理
《合同法》总则没有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利息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第4条第2项的规定,即“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其后,最高人民亦曾对此作过强调。最高人民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到人民的,人民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届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这些规定也是目前各地在审理企业间无效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3.补充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并未完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而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作了不同的处理。如有的对企业之间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借贷的案件一般仅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而且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如果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仅确认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有的则不对借贷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予保护,即判决借款人仅归还借款本金,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充抵借款本金。这些做法有一定的合理之处,符合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也符合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需要。
叔叔因为做了担保人结果被卷进一单借款合同的纠纷中,我想问下借款合同中担保欺诈认定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所谓责任承担是指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责任或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或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在债务人欺诈债权人又欺诈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保证人是否行使撤销权,是否主张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无效,决定了债务人、保证人将承担不同的责任:
1、债权人不主张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亦不主张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履行主合同义务,如不能履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债权人主张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不主张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于此情况下债务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3、债权人不主张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主张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债务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如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其承担损失的范围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4、债权人主张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也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于此情形下,如果最终认定了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保证人可免除担保责任,但不能免除过错赔偿责任。这时的过错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主要看保证人的过错程度,过错大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大,过错小承担的赔偿责任就小。保证人过错赔偿责任有可能承担全部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损失,也可能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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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钱担保人怎么办
当借款方未能如期清偿其所背负的债务时,作为其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往往需要为此承担起共同的还款责任。在此情况下,担保人有权利选择以催促借款方尽快还款还是自行负担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在代为偿还完毕后向借款人进行后续的讨债索款。然而若担保人拒绝执行其应尽的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对担保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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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方不承认借条怎么办?
借钱方不承认借条可以和对方协商并且拿出相应的证据,这样对方可能就会还钱,如果对方坚持不还钱,就携带这些借条,还有其他的一些书面方面的凭证,到法院直接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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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合同确认无效后的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合同确认无效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1.借款本金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从贷款人处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向贷款人返还。由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的返还是金钱债务的范畴,而金钱债务原则上必须履行,所以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返还依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而不能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2.利息的处理
《合同法》总则没有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利息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第4条第2项的规定,即“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其后,最高人民亦曾对此作过强调。最高人民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到人民的,人民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届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这些规定也是目前各地在审理企业间无效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3.补充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并未完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而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作了不同的处理。如有的对企业之间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借贷的案件一般仅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而且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如果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仅确认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有的则不对借贷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予保护,即判决借款人仅归还借款本金,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充抵借款本金。这些做法有一定的合理之处,符合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也符合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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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借钱丈夫担保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丈夫出具借条,妻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那么妻子是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还是作为夫妻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一审判决认定,丈夫借款、妻子担保,视为妻子认同丈夫的借款行为,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决妻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经查明,2017年3月28日,被告季某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写明:“今借到A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共90日,全部本息于2017年6月27日一次性归还。双方约定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同意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借款到期日起至最终归还本金日的利息给债权人。”被告顾某系被告季某的妻子,于同日出具了收条,写明:“今代季某收到A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被告顾某在借据上担保人处签字,并明确作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而诉讼中,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季某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证,被告顾某作为被告季某的妻子,代被告季某出具了收条,收到借款10万元,说明原告已将借款予以交付。被告顾某与季某系夫妻关系,顾某作为担保人签字,说明双方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故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季某、顾某应当共同偿还借款。遂判决被告季某、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7年6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法官说法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担保应视为“共债共签”的一种形式连带偿还责任和共同偿还责任,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不同形式,虽然他们的最终法律后果一样,但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条款却完全不相同。连带偿还责任一般是担保人承担的一种责任形式,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还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人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共同偿还责任一般是多人共同借款承担的责任形式,共同偿还义务人之间没有替代责任,各责任人都有向债权人偿还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义务人还款。丈夫借钱、妻子担保,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该债务为丈夫的个人债务,那么妻子只能作为担保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于2018年1月17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丈夫借钱、妻子担保,如双方无特别约定,应当视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我们公司最近签订了一份合同,不知道担保责任怎么认定,请问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担保责任需要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申请借款展期,是对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保证人如果未书面同意,只在原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出借人如果同意为借款人展期且仍需要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与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是建立在既存的本担保的基础之上的一种担保。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以本担保为限,若本担保发生变更,则反担保的保证责任不会因本担保的变更而扩大其保证责任。因此如果本担保发生变化,则反担保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
建议(可选取任一种方式):
1.采取重新签署的方式,可以按照原来的担保合同,重新拟定,但是需要解除原担保合同(签署合同解除协议)。重新签署反担保合同的操作亦如此。
2.采取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在原有担保合同除担保日期外不变的情况下,拟一补充协议,补充情况明确即可。反担保亦可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
3.承诺方式。考虑到合同签署的成本较大,可以采取承诺的方式,已承诺书的形式,向债权人承诺“已知晓并同意在原担保合同其他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延长保证期限”等。反担保操作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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