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银行职员若在国有银行内滥用职权,侵占资金,亦构成此罪。这种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和公众利益。定罪时,需考量贪污数额、手段及其社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公款会判什么罪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涉案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相关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涵盖以下几类人群:
1)在国家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中担任职务的全体从业者;
2)在国有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中的工作人员;
3)经过国有单位批准并派遣至非国有性质单位中开展公务业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且具有公务性质职能的社会人士。
至于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1)当挪用公款被私人占用并利用于非法活动时,金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之间;
2)将公款挪作私人大肆开展盈利活动,而公款金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
3)挪用公款被私人占用并超过三个月仍未予偿还,而公款金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
对于上述行为,均会受到相应的刑法制裁。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会被判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若挪用公款数额达到巨大规模且未能及时返还,那么相关罪犯将面临长达十年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峻惩罚。
至于那些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等特殊用途款项据为己有之人,无疑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三、银行工作人员民间借贷怎么判
针对银行职员从事民间借贷的审判结果,需要全面权衡诸多复杂多样的因素,例如借贷行为在法律上的合法性、是否涉及职务行为以及贷款申请是否触犯了银行内部规则等等。一般而言,只要民间借贷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不幸的是,有时银行职员可能会借用自身职务之便,有违职业道德地谋求个人利益,这将被判定为违规行为。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会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来做出决定。
银行工作人员贪污属于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银行工作人员如果属于国有银行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
银行工作人员贪污会严重损害金融秩序和公众利益。在认定贪污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贪污的数额、贪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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