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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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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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破产重整那段时间呀,债务利息该咋承担得看具体情形呢。通常情况下,如果破产重整计划里明确说了咋整,那就按照那计划来办。要是没特别规定呢,一般是在提出破产申请被受理的时候就不再计算利息啦。这是因为破产程序主要是为了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呀,得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呢。
破产重整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谁承担

一、破产重整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谁承担

在破产重整的特定时段内,债务的利息承担责任需依据具体状况进行审慎考虑并予以明确。一般的处理方式为,如若破产重整计划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则应严格遵循该重整计划的相关条款进行实施;反之,若无特殊规定,通常会在破产申请被正式受理的那一刻起暂停计算利息。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措施,主要是由于破产程序的核心宗旨在于公正、公平地清算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以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破产重整期间的债务属于什么债务类别

企业破产重整的债务分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是破产程序中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让债务人负担的,如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履行未完全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中确保其顺利推进、管理等必须支出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破产重整期间可以清偿债务吗

破产重整程序中理论上可进行债务清偿,但要满足严格条件。它针对可能或已破产但有挽救价值的企业,由法院主导、利益关系人参与,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特定债务如维系企业运营、共益债务有优先清偿权,普通债务偿还要严格依破产重整方案和法院裁决执行。总之,破产重整中债务清偿有规定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在破产重整期间,债务利息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如果破产重整计划中有明确规定,那么按照重整计划执行。

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通常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这是因为破产程序旨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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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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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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