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只有担保人签名,怎么认定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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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借据上只有担保人签字时,一般得承担担保责任哦。咱国家的《民法典》规定呢,要是合同写明担保人和债务人负连带责任,那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就得履行债务啦。要是没约定担保方式,就默认是一般保证,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是可以拒绝履行的。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得把借据内容、相关证据还有法律分析都综合起来看才行呢。
借条上只有担保人签名,怎么认定责任

一、借条上只有担保人签名,怎么认定责任

在借据上仅有担保人签署之行为的状况下,担保人普遍应负起相应的担保职责。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若当事人保证合同之中约定保证人债务人对于债务均需负担连带责任,则构成连带责任保证。如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是出现了当事人先前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可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责任范围之内承担保证责任。倘若借据中未曾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依照法律规定,将被视作一般保证。在此种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之前,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总而言之,具体的责任判定须结合借据的详细内容、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考量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条胜诉了对方没钱怎么办

倘若借款凭证胜诉然而被告无力支付款项,您可考虑采取如下步骤:首要之举便是向法庭提出强制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将对被告的银行帐户、房地产以及机动车辆等财富信息进行调查取证,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法律措施保证您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其次,您还需要时刻关注被告的财务与资产变动状况,如若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应及时告知法庭并提供相关证据。除此之外,如果被告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法庭有权要求其雇主协助执行,从其薪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用以偿还所欠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三、借条胜诉了对方没钱怎么办理

在您取得借据胜诉却面临欠款方无力支付的情况下,您可尝试实施下列若干策略:首要步骤是向相关法庭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如此一来,法庭将依据职权对欠款人的银行账户、房地产、机动车等各类资产进行详细搜寻与核实,以期顺利执行判决结果。

其次,请务必保持对欠款方经济状况的高度关注,一旦发现其出现新的收入来源或者拥有其他财产,应立即向法庭提供相关线索。除此之外,倘若欠款方蓄意隐瞒或转移财产,这可能构成了对判决、裁定的公然抗拒,您有权请求法庭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借据上只有担保人签字时,通常需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若合同规定担保人和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则担保人需在债务人违约时履行债务。若未约定担保方式,默认为一般保证,担保人可在特定条件下拒绝履行。具体责任判定需综合借据内容、证据及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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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欠条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就是有法律效力,不需要特别的格式;
2、即使是当事人签字的欠条或借条在形式上有瑕疵,也不会影响对案件的审理;
3、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拓展资料: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管辖。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十
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十
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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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欠条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就是有法律效力,不需要特别的格式;
2、即使是当事人签字的欠条或借条在形式上有瑕疵,也不会影响对案件的审理;
3、 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拓展资料: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管辖。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十
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十
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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