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具备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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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需满足这些条件哦。其一呢,债权文书得有给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的内容;其二呢,债权债务的关系得清晰明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债权文书里有关给付的内容都没意见;其三呢,债权文书中得写明,要是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没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按照法律来强制执行的承诺。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具备哪些条件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需满足如下条件:首先,其所涉及的债项文书须包含支付货币、实物以及有价证券等规定事项;其次,需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无误,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债权文书中所涉的付款事宜均无疑问;再者,在债权文书中必须列明如若债务人未能履行或者未充分履行其应尽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法律上的强制执行之承诺。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是什么

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即公证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无可争议的追索债款及物品方面所出具以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为特点的公证证明。在债务人未能全面或者有效履行公证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无须经过繁琐的诉讼程序,便可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这种方式极大地简化了债务追讨的流程,显著提升了工作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三、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程序规则的是什么

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主要可见诸于包括《公证程序规则》在内的系列律法文件之中。所谓“强制执行公证”,实质上就是指公证机构应债权人之申请,针对那些无任何疑义或者争议性的追偿债务以及物品所有权的文书,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行为。其核心目标在于,在债务方未能依约履行其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寻求司法部门的强制执行,从而摆脱了原本需要历经漫长诉讼程序的困境。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其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再者,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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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经公证赋予强制行为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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