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时,有关一方所背负债务的处理方式,需依据债务的属性及详细状况而定。
如若此种债务系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所负担之债务,那么此类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由负债人独自承担。
然而,倘若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与决定,那么它便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之际,双方均须共同承担这一责任。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双方应对债务的承担问题展开充分的协商,并在离婚协议书中予以明确规定。若协商无果,可选择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一方欠债怎么处理
当涉及到离婚诉讼中的债务问题处理时,首要途径取决于债务本身的属性。若某一配偶在婚姻存续期内以其个人名义对外负担了超过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外的财务责任,则此类负债将被视为非共同责任,需由负债人自身独立承担。
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债权人就无法追索,只要他们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此种情况下,该债务仍应被视为共同责任,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法律规定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财产已分别归属各自主张的一方,则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清偿方案;如协商无果,则由法院依据相关法规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离婚一方欠的债务怎么办理
离婚过程中,一方可能背负了部分债务,这部分债务的处理方式应该依据其性质与实际状况进行判断。假如这些债务是由已婚人士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且数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那么这类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则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当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已经分别归属各人所有的时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清偿协议;如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时,债务处理应依据其性质和具体情况而定。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若为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法院在裁决时会考虑债务形成的时间、用途及双方经济状况,确保公平合理。双方也可通过协商,达成债务分担的协议,但需遵循法律原则,保障各自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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