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罪的情形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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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这么几点哈。首先得明知那是毒品,然后故意去贩卖,并且还追求利润呢。量刑准则呢,是根据毒品的数量来划分的,有四个层次哦。像三年以下啦,三年到七年啦,七年到十五年啦,还有十五年到无期或者死刑呢。要是涉及到诈骗啦、未遂啦以及其他的罪行,也都有相应的判定啦。反正就是这些方面构成了毒品犯罪以及对应的量刑规定啦。
贩毒罪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贩毒罪的情形包括哪些

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关于贩卖毒品的量刑准则主要基于出售的毒品数量进行辨识严重性以及刑罚期限的划分。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共分为四个层次,依次是三年以下徒刑、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以及十五年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其中,贩卖毒品罪意指行为人为追求利润目的,明知是毒品而依然故意实施贩卖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毒品的严格管控制度,这也是各类毒品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对象。若行为人故意将非毒品伪装成毒品或明知是假毒品仍进行贩卖以获取利益,则应被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然而,如果行为人并不知晓所贩卖物品为毒品,但实际上存在贩卖毒品的可能性,那么应当被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

此外,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情况,应被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贩毒罪的情节严重标准是什么

关于贩毒罪情结严重的判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主要涵盖了如下几种情形:屡次实施贩毒活动、有针对多数人进行贩毒的行为、选择公众场合进行贩毒操作或者故意利用青少年参与到贩毒行径中来等等。此外,若贩毒的具体数量规模相对较大的话,那么同样可以被划归为情节严重这一范畴内。须指出,贩毒是一种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其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大众的身心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极为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贩毒罪的情节严重标准是多少

贩毒罪的严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超过140克但不足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7克但不足10克,或其他等量毒品;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此类活动;多次向多人贩毒;在戒毒场所内贩毒。这些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危害公众健康,构成重大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明知是毒品、故意贩卖、追求利润。量刑准则基于毒品数量,分四个层次:三年以下、三年至七年、七年至十五年、十五年至无期或死刑。涉及诈骗、未遂和其他罪行的情况也有相应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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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后收取部分毒品自己吸食的,系“代购蹭吸”行为,不应认定为从中牟利,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1.1裁判要旨:对于“代购蹭吸”行为是否属于从中牟利,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多数意见认为,“蹭吸”是为了满足自身吸食毒品的需求,不宜认定为牟利行为;而且,如果对以吸食为目的的托购者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蹭吸”的代购者认定贩卖毒品罪,也会导致处罚失衡。少数毒品,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1.2(2020)鄂赤壁刑初字第35号刘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类似的还有(2020)赣刑一终字第31号陈勇等人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综合全案证据,本案未达到刑事案件定罪标准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
2.1裁判要旨:本案认定行为人甘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仅有同案人孙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及通话记录,但抓获经过及通话记录无法证明双方具体通话内容,在被告人甘某某身上也没有缴获毒品或毒资,在缴获的毒品上未能提取被告人甘某某的指纹,无法对同案人孙某某的供述予以佐证,故公诉机关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行为人甘某某辩解的合理怀疑,无法证明其参与了贩卖毒品。
2.2(2020)深罗法刑一初字第835号甘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类似的还有(2020)遵刑初字第047号吴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宁刑终字第11号张某贩卖毒品罪重审后二审刑事判决书
3.审理过程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了部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导致定案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要求,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3.1裁判要旨:
一、通过调取被告人入所体检表、询问办案民警、审查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无法排除的可能性,被告人供述被全面排除;
二、本案所有物证(包括毒品)的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制作程序违法,无持有人合法签名,无适格的见证人,对相关扣押过程无录像及其他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正,均应予以排除;
三、与物证有关的本案毒品的检验报告,由于相关毒品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排除;
四、证人卢某的证言,存在大量疑点及与其他证据矛盾处,证人也未出庭对此作出解释,使得证人卢某证言的真实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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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全案证据,本案未达到刑事案件定罪标准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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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证据有哪些
贩卖毒品属于刑事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充分条件是什么
一是毒品的来源,应尽量查清。但对确因案情复杂,一时无法查清的,只要贩、吸毒人员供述能够互相印证,现行毒品犯罪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认定,依法进行处理
二是毒品的数量,只要毒品犯罪分子本人交待,与有关吸贩毒人员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数量基本相符的,可以认定
三是对毒品本身要鉴定核实
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由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毒品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贯彻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两个基本’(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确凿),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和证据:
(一)被告人犯罪对象是否特定;
(二)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三)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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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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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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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卖毒品罪证据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证据有哪些
贩卖毒品属于刑事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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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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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充分条件是什么
一是毒品的来源,应尽量查清。但对确因案情复杂,一时无法查清的,只要贩、吸毒人员供述能够互相印证,现行毒品犯罪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认定,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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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毒品本身要鉴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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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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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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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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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预备)立案追诉。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加工、提炼、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二)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三)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四)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适用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适用罪名。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适用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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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民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中的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仍然、贩卖、运输、制造。
二、、贩卖毒品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有关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量刑标准:
1、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标准为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200克以上不满 1000克、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 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3、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 200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运输贩卖毒品罪的行为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 指的是通过外界物品或者是利用自己的身体运送毒品,或者是帮助他人隐品的行为方式。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置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但用物理方法制造毒品有明确的指向,即制造麻古 等成分相对固定、毒品性能有所变化的新型毒品。 相关解释: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如果数量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谓“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是指除鸦片、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外的毒品,其含量已达到了鸦片、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定罪数量标准。对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窝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贩卖、运输、制造、窝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窝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然而构成、贩卖、运输、制造、窝品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毒品数量达到较大。 3、本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时附带获取毒品的,如果在来不及清理赃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明知获取的赃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行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总之,根据其法律特征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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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立功点包括什么?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证据的属于立功表现。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中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表现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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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毒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毒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毒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其中的利用,是指利用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的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由于被利用者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因此,利用者属于间接正犯,他与被利用者不构成共犯,而是地承担刑事责任。其中的教唆,是指教唆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根据刑法理论,对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一样处罚,而不从重处罚。
但刑法考虑到上述犯罪的危害特别严重,规定从重处罚。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刑法第29 条已经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罚,而刑法第347条又特别规定了对上述情况从重处罚。这不意味着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两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即上述规定只是对刑法第29条的重申,而不是说在刑法第29条从重处罚的基础上再根据该规定从重处罚。因为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犯罪与教唆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比,前者的危害大于后者,但如果认为教唆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有两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则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犯罪只具有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这就导致刑罚不均衡。
(2)因、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不论前罪何时受处罚,不论判处何种刑罚,不论处刑轻重,对新罪一律从重处罚。这也是鉴于毒品犯罪的特殊危害所作的特殊规定。
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对其中符合累犯条件的,是仅适用刑法总则关于累犯的规定,还是仅适用本规定,抑或同时适用累犯规定与本规定。最高人民2000年4月4日印发的《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的问题。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但这一观点存在疑问。
本来,刑法第356条是鉴于毒品犯罪的严重性才做出再犯规定的,如果对符合累犯条件的也仅适用该再犯规定,则意味着对符合累犯条件的毒品犯罪人可以适用缓刑、假释,而其他犯罪的累犯则不得适用缓刑与假释,这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应当认为,对于符合累犯条件的,必须适用总则关于累犯的条款,而不再适用刑法第356条。易言之,刑法第356条应仅适用于不符合累犯条件的再犯。
毒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毒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毒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其中的利用,是指利用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的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由于被利用者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因此,利用者属于间接正犯,他与被利用者不构成共犯,而是地承担刑事责任。其中的教唆,是指教唆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根据刑法理论,对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一样处罚,而不从重处罚。
但刑法考虑到上述犯罪的危害特别严重,规定从重处罚。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刑法第29 条已经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罚,而刑法第347条又特别规定了对上述情况从重处罚。这不意味着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两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即上述规定只是对刑法第29条的重申,而不是说在刑法第29条从重处罚的基础上再根据该规定从重处罚。因为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犯罪与教唆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比,前者的危害大于后者,但如果认为教唆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有两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则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犯罪只具有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这就导致刑罚不均衡。
(2)因、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不论前罪何时受处罚,不论判处何种刑罚,不论处刑轻重,对新罪一律从重处罚。这也是鉴于毒品犯罪的特殊危害所作的特殊规定。
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对其中符合累犯条件的,是仅适用刑法总则关于累犯的规定,还是仅适用本规定,抑或同时适用累犯规定与本规定。最高人民2000年4月4日印发的《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的问题。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但这一观点存在疑问。
本来,刑法第356条是鉴于毒品犯罪的严重性才做出再犯规定的,如果对符合累犯条件的也仅适用该再犯规定,则意味着对符合累犯条件的毒品犯罪人可以适用缓刑、假释,而其他犯罪的累犯则不得适用缓刑与假释,这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应当认为,对于符合累犯条件的,必须适用总则关于累犯的条款,而不再适用刑法第356条。易言之,刑法第356条应仅适用于不符合累犯条件的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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