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追诉期限问题探讨
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犯受贿罪的人实行二十年的追诉时效制度。若在这二十年后,有关部门仍认定必须进行追究的,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
2.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依法启动了立案侦查程序或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相关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侦查和审判而采取各种手段的,将不再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
此外,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未能及时立案处理的,也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受贿罪有没有终身监禁
对受贿罪进行终身监禁是否合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之条文规定,对于犯有贪污罪或者受贿罪的罪犯,如果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于严重,而判处一般死缓又显得过轻时,则可对这些重大的贪污受贿罪犯依法决定实行终身监禁。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具体情况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受贿罪有没有身份要求
在此关于受贿罪的讨论中,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对犯罪活动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的主体,属于主犯角色;而那些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或次要影响的,则被认定为是从犯。
此外,受贿罪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犯罪,它的构成必须以实施者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为前提条件。
然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参与了受贿罪的共犯而言,他们并不必然地需要具备这种特定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特殊情况需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逃避则不受时效限制。被害人控告而未能及时立案的,亦不受追诉期限约束。这些规定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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