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审慎地评估诸多影响因素,如投资人的实际出资情况,行为人通过多种途径返还的金额,以及在案发之前已经偿还的资金等等。一般而言,犯罪数额的确定应该基于行为人实际获取的非法利益。若在案发之前,行为人已经归还了部分赃款,那么这部分款项通常会在计算犯罪数额时被予以扣除。
然而,对于那些为了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宣传费、中介服务费、手续办理费、回扣等相关费用,则必须将其纳入犯罪数额的计算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条件有哪些
集资诈骗犯罪数额的确定标准通常涉及以下多个层面:
第一,依据行为人实际上侵占的金额进行计算。
其中涵盖了直接从投资人手中获取的资金,以及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占有并控制的财产价值。
其次,在案件发生之前已经偿还的部分应当予以相应地扣除。
然而,这并不影响犯罪行为的构成,仅仅是在量刑过程中会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参考因素。
再次,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宣传费用、中介服务费用、手续办理费用、回扣收益,或者是用于行贿、赠予等用途的费用,均不应该被纳入扣除范围之内。
最后,对于那些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尚未得到归还的情况,其所支付的回报可以视作对本金的抵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认定问题怎么处理的
集资诈骗罪犯罪金额的判定属于一项相对较难,但却有着严谨法规予以规范的议题。通常情况下,集资诈骗活动涉及的金额应以该犯罪行为人确实所骗得的金额来计量。在此之前已经偿还的部分应该从总数中相应地扣除出去。
此外,若存在进行多重集资诈骗行为而未经司法机关依法裁决处理的情形,那么其累积的犯罪金额也将被纳入考量范围之内。在对犯罪金额进行确认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受害者投入的原始资金、双方约定的回报以及已经获取的回报等多种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处理此类案件,需审慎评估投资人出资、行为人返还金额及案发前已偿还资金等因素。犯罪数额依据行为人非法所得确定。若案发前行为人已归还部分赃款,则计算犯罪数额时会相应扣除。此举旨在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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