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常意义上讲,临时羁押并不能够直接折抵刑事拘留。在此指的是,在案件侦查阶段,为了达到一定的调查目的,由执法部门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必要手段。另一方面,刑事拘留则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案的案件过程中,在侦查环节遭遇法定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临时羁押可以取保候审吗
对于在暂时拘留阶段能否予以取保候审,主要需将多个因素进行详尽的综合研判。
一般而言,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确实存在取得取保候审许可的可能性。
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又如,当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性;
再者,当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亦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临时牌照保险赔不
对于持有临时车牌的机动车辆,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并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则应由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其所承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羁押为调查手段,不直接折抵刑事拘留。它是执法部门在侦查阶段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刑事拘留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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