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别人担保借钱的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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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责任的依据主要是保证合同条款哦。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呢,保证人和债务人得一起承担债务,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方追究责任。而一般保证的话,保证人是可以拒绝承担风险的,除非出现了特定的情况。保证的范围通常包含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这些啦,要是有另外的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保证方式,那就按照一般保证的原则来承担责任啦。
给别人担保借钱的怎么处理

一、给别人担保借钱的怎么处理

倘若某人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所负有的义务,则须依据保证合同中所载明的条款进行相应的解读与判断。若确保合同约定了连带责任之保障方式,则意味着保证人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债权人得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直接履行债务,亦或是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关责任(此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而在保证合同中,如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那么保证人可在此之前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风险,除非满足法律条文中所列举明确之特定情况(同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此外,保证的范围通常涵盖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若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模糊不清,则应依照一般保证之原则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这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给别人担保借钱的前提

作为担保人向他人提供借款的前置条件

贷款担保人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备完整个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限定在18岁至65周岁之间;

(二)必须拥有合法且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且需在所在地区拥有固定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

(三)不得有显著的违约行为纪录及不良信用记录,同时也必须享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不受任何限制;

(四)必须能够履行其担保义务,且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以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能力;

(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下组织可担任保证人:依法注册并领有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注册并领有营业执照的联合经营企业;依法注册并领有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经过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的社会团体;经过核准注册并领有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三、给别人担保夫妻双方一方没有签字可以吗

关于在保证关系中,夫妻双方中的一位并未签署相关文件,这个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加以严格评估和分析。一般而言,假如所涉及到的担保债务并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除非签字的另一方明确表示同意提供担保,否则那位未签字的配偶通常无需为该笔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然而,倘若债权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即便其中一方并未签署相关文件,夫妻双方仍然有可能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担保责任依据保证合同条款。连带责任下,保证人与债务人共担债务,债权人可选其一追责。一般保证下,保证人可拒担风险,除非特定情况。保证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另有约定除外。未明确保证方式,按一般保证原则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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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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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人已判刑,借款担保人是否还承担担保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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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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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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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证: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无力偿还时,可以将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值,抵值的范围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
2、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可能依约定或依过错按份承担责任。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担保人拿着借款人借的钱担保人跑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担保人拿着借款人借的钱担保人跑了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人可以行使担保追偿权。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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