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责任纠纷通常包含:监护人未履行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侵犯被监护人人身权利,如侵吞财产;监护权的更换或争执,如原监护人是否称职、有无更合适人选;监护人对职责分配与履行有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监护权指定后如何协商变更
在监护权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指派之后,如欲协商对监护权进行变更,则需依赖监护人及相关利益方以平等而自愿的立场展开深入的沟通与交流。
首先,各参与方应倾尽全力,真诚地表达自身的观点和心意,并将被监护人的利益和需求置于首要考量之位。若能在此基础上,共同达成关于变更监护权的共识,那么便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变更后的监护权利和义务。
此外,我们强烈推荐各位前往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手续的办理。
然而,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任何形式的变更都不得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监护权指定部门是什么
在通常情况下,关于监护权的具体归属事宜,法定的指定机构应为被监护人所在居住区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亦或是公民行政管理机关等。这些政府职能部门将紧密结合社会实际状况,深入全面地考察被监护人的切身利益,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合理地指定监护人。在进行监护人的指定过程中,我们会优先考虑那些具备监护能力且有意愿承担此项责任,同时也能最大程度上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人士作为合适的候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权责任纠纷通常涵盖以下方面:比如监护人未履行对被监护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如侵占被监护人财产;监护权的变更争议,包括原监护人不称职或出现更适合担任监护人的情况;监护人之间对于监护职责的分担和履行存在分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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