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责任纠纷适用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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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护权责任纠纷一般包含这些方面呀。像监护人没好好履行对被监护人的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的责任呢;还有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就像霸占被监护人的财产之类的;再有就是监护权的变更产生争议啦,像是原来的监护人不咋称职,或者出现了更适合当监护人的情况;另外呢,监护人之间在监护职责的分担和履行上也会有分歧呢。
监护权责任纠纷适用范围有哪些

一、监护权责任纠纷适用范围有哪些

监护权责任纠纷通常包含:监护人未履行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侵犯被监护人人身权利,如侵吞财产;监护权的更换或争执,如原监护人是否称职、有无更合适人选;监护人对职责分配与履行有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监护权指定后如何协商变更

在监护权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指派之后,如欲协商对监护权进行变更,则需依赖监护人及相关利益方以平等而自愿的立场展开深入的沟通与交流。

首先,各参与方应倾尽全力,真诚地表达自身的观点和心意,并将被监护人的利益和需求置于首要考量之位。若能在此基础上,共同达成关于变更监护权的共识,那么便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变更后的监护权利和义务

此外,我们强烈推荐各位前往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手续的办理。

然而,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任何形式的变更都不得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监护权指定部门是什么

在通常情况下,关于监护权的具体归属事宜,法定的指定机构应为被监护人所在居住区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亦或是公民行政管理机关等。这些政府职能部门将紧密结合社会实际状况,深入全面地考察被监护人的切身利益,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合理地指定监护人。在进行监护人的指定过程中,我们会优先考虑那些具备监护能力且有意愿承担此项责任,同时也能最大程度上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人士作为合适的候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权责任纠纷通常涵盖以下方面:比如监护人未履行对被监护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如侵占被监护人财产;监护权的变更争议,包括原监护人不称职或出现更适合担任监护人的情况;监护人之间对于监护职责的分担和履行存在分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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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反家庭暴力法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该法还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该法规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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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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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以得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也就是说父亲和母亲同时拥有监护权。因此法定监护人可以是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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