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复函有效吗
探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复函效力时,需细致分析实际情况。个人名义担保,若对方知晓非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意愿,则视为个人债务,复函或具效力。若对方有理由相信系双方共同意志,债务或成共同债务,复函效力将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是否有权归还房产
夫妻一方借贷,配偶是否可用房产偿债需视情况。若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同意,则为共同债务。若房产共有且偿债不影响另一方生活,或需配合偿债。但借款为个人债务且房产为对方个人财产时,对方通常无需承担偿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合法吗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单方对外担保虽合法,但可能影响共同财产。需辨别担保是个人行为还是共同行为。若一方以个人名义担保,且对方知晓夫妻债务约定,则该担保或视为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复函是否有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担保并非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么该担保通常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其复函可能有效。但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担保行为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复函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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