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方式是自己选吗
关于取保候审这一程序,其并非是由犯罪嫌疑人自行选择的。
实际上,取保候审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实现——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当司法机关需要决定选用哪一种保证方式时,会根据案件的复杂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点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考虑。
其中,保证金保证要求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而保证人保证则是由符合特定标准的保证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嫌疑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取保候审的机构是什么部门
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权利主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行使。
在侦查阶段,具有该项权力的是公安机关;
而在审查起诉环节,具备此种权利的则是人民检察院;
至于审判阶段,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决定的主体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原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享有增加其诉讼请求之权利。换言之,若原告在首次提出诉讼时仅涉及到尚未偿还的债务问题,然而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发现存在与此诉求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形,则原告可基于事实状况及法律依据,向当地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然而,这一变更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规范,同时不得违背其他任何法律条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关于取保候审这一程序,其并非是由犯罪嫌疑人自行选择的。
实际上,取保候审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实现——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当司法机关需要决定选用哪一种保证方式时,会根据案件的复杂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点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考虑。
其中,保证金保证要求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而保证人保证则是由符合特定标准的保证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嫌疑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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