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中,未逮捕而被判有罪的情况,可能因行为轻微、嫌疑人配合或有其他强制措施。逮捕旨在防逃和风险,但非判刑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凿、刑罚可能为有期徒刑以上,且取保候审无效防止新犯罪、销毁证据或报复等,应实施逮捕。判决基于事实、证据和法律,逮捕侧重评估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二审后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没有逮捕被判刑的人怎么办理手续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未被捕定罪,程序如下:调查阶段,若罪行较轻,不实施逮捕。审判时,法院依法判决,罪名成立则执行相应刑罚。判决生效,依据刑罚类型,如有期徒刑等,由司法机构负责移送罪犯至执行场所。简言之,从调查、审判到执行,每步依法进行,确保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三、没有逮捕被判刑了怎么办理执行
未经正式逮捕即审判定罪,其监管效果等同正式逮捕。判决生效后,法律文件书面送达罪犯羁押处。缓刑、有条件释放、监外执行者,将按程序接受社区矫正,由专门机构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如果一个人没有被逮捕却被判刑,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比如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采取了其他强制措施等。
一般来说,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但未被逮捕不意味着不能被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需要注意的是,判刑是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决,而逮捕与否更多考虑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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