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次刑事拘留是多久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首次启动刑事拘留程序的期限一般被设定为不超过三十七日。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首次拘留的时间最多为十四日;若需对其进行后续关押,则须于初次拘留期限届满之前向有权机构提交申请以寻求审批,延长期限最长也仅可增至十四天。在特定情况下,还允许申请人对拘留期再次提出延展申请,但是,总体相当于拘留期限的总和不应超过法定上限即三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第一次刑事拘留最多几天
在我国,刑事拘留制度是由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针对直接受案进行调查期间,如遇法定紧急状况,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而实行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通常而言,公安机关在对拘留的对象,即需要逮捕的人员,如果认为有必要,应在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审查和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审查期一天至四天不等。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申请延长审查期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总的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第一次刑事拘留可以拘几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为10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4天;而对于流窜犯、累犯及团伙犯罪等情节严重的嫌疑人,拘留期限更是长达37天之久。当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某名被拘留者时,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若遇特殊情况,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犯、累犯及团伙犯罪等情节严重的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该名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首期限一般不超过37日。首次拘留最多14日,需延长须提前申请,最长再增14日。特殊情况下可再次申请延展,但总拘留期不得超过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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