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双方可以约定公证处吗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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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双方在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时,可以商量确定由哪个公证处来办理。在实际的法律操作里,当事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方便以及需求,一起商量选定双方都同意的、具备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去处理那些公证相关的事情。这就把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展现出来了,也让他们有权利去挑选自己满意的公证服务。
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双方可以约定公证处吗

一、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双方可以约定公证处

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权的有关各方,完全有自由约定所需公证机构。实际上,在此类法律实践过程当中,各个当事人是依据其个人便利和实际需要,经过公平磋商后,共同选定双方均予以认同且具备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来办理相应的公证事务。这既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彰显出他们对于公证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告知书的期限是多久

对于公证机关给予强制执行公证书的通知期,并无固定时间的明确要求。通常情况下,在执行公证实务过程中,公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形尽职地及时告知于相关方当事人所有重要事项。然而,若牵涉到债权债务关系,则可能受制于法定诉讼时效的约束。一般而言,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管辖规定有哪些

强行实施所进行之公证程序之裁定,通常由被执行人居住场所或者其所拥有资产之所在地区该领域的公证机关涉足负责。这就意味着,相关当事人必须依据被执行人的具体状况,挑选出相应的公证机关并向其提出申请以完成此项工作。这样的地域管辖条款有助于增强公证执行过程的流动性以及提高其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双方可以约定公证处。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的便利和需求,协商选择双方都认可的具有公证资格的公证处来办理相关公证事项。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对公证服务的选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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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是否具有可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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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转让的具体生效时间是什么时间?
债权转让一般需要订立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但前提是债权人需要合理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并知悉了解转让的内容,此时,转让协议即生效。所以,不能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为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而应以债权人尽到合理恰当的通知义务并且债务人知悉转让债权和转让内容为要件。
3、如果债务人不同意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债权转让的效力是依据债权本身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和债权人是否尽到通知债务人的义务等相关内容为标准,而不依据债务人是否同意债权人转让为依据。只要被转让的债权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债权转让过程符合相关程序,被转让的债权内容没有改变原合同内容,没有增加债务人的义务,其债权转让就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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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得到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考虑到有的从权利的设置是针对于债权人自身的,与债权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本条在确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原则的同时,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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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本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2、当事人另有约定。既可以是抵押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约定,只转让债权而不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债权的部分转让时;也可以是第三人专为特定的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该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被担保债权的转让未经其同意的,抵押权因债权的转让而消灭。  
  三.担保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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