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判给一方但不抚养怎么办
若子女被判归属于一方,而该方却未能尽到抚养之责,则另一方可优先考虑与前述方进行充分有效之交流及协商,以期对方能够主动履行抚养之义务。倘若经过上述努力仍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另一方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期获得对方承担抚养之责任的法律支持。在此情况下,未尽抚养责任方有可能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需支付抚养费逾期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一般无权直接提起离婚诉讼,需由配偶之一作为原告向法院申请。离婚费用初由原告垫付,最终分担由法院据案情裁定。若双方过错相当或经济相当,费用或共担;若一方过错重大,则可能承担更多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
三、孩子起诉父母离婚怎么判
子女诉父母离婚一般不被支持,离婚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院判离依据夫妻感情状况。只有存在重婚、家暴、分居超两年等严重情节,法院才可能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孩子判给一方但这一方不抚养,另一方可以先尝试与对方沟通协商,要求其履行抚养义务。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责任。这一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支付抚养费的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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