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保全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保全制度含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债务人不行使对第三方权利致债权人债权受损,债权人可代债务人向第三方主张权利。撤销权是债务人减损自身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两者都是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总之,对这些权利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解除法律效力包括: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达;一方明示或默示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违约未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后,未履行部分终止,已履行部分视情况恢复原状或补救,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合同解除法律效力的情形不包括什么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涵盖:因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及履行期前,一方明示或默示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亦构成解除条件,但轻微违约不影响合同核心权益的除外。如商品销售中,仅交货稍晚而质量、数量达标,且未造成买方重大损害,则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触发合同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保全主要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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