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最多羁押多长时间解除
关于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限规定因案件性质差异而异。如果公安机关对比通过拘留方式控制的人员,发现他们需要以逮捕的方式继续进行审讯工作,那么应在拘留期结束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延长一到四天不等。
同时,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当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之后,其进行侦查和羁押的总时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期限已满仍无法完成调查工作,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公安最多羁押多长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的拘禁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涉及案情复杂、难以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情况,需经过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批,方可延长一个月的拘禁期。而对于那些性质特别严重、复杂的案件,则需要由省级检察机关进行批准或者决定,方可再次延长两个月的拘禁期。如果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尚未明确,那么拘禁期限将从查清其真实身份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公安最多羁押多长时间拘留
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一般不超 37 天,特殊可延长 1 至 4 天。要逮捕的应在拘留结束前 3 天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流窜等严重嫌疑人可延长至 30 天。检察院收到申请后 7 天内要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时限依案情而异。需逮捕续审者,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特殊时可延一至四天。重大流窜、多次、结伙作案者,批捕审查可延至三十日。检察院收案后七日内决定逮捕与否。逮捕后侦查羁押不超两月,复杂案件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延长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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